外汇局计划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处理免收涉外收款的申报额。
预计单笔低于10000美元的个人外国相关付款申报将被免除。
个人处理涉外汇款的程序越来越方便,1万美元以下的居民将收到个人涉外贷款,今后将免除申报信息。3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款[2020] 16号),发布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涉外收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在境外收到的钱和境外支付,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和境内非居民发生的供求。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暂不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款支付进行申报。但是,对境内事业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涉外收款支付具体包括以信用证、提货、保证书、汇款(电汇、电汇、汇票)等结算方式处理的涉外收款支付。通过境内银行向外国发出付款指示的涉外收款付款,以及在海外向境内银行发出付款指示的涉外收款付款。涉外收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不包括因汇兑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外币现金存取。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对于涉外支付数据的基本信息,国内银行必须按照本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申报实体必须与国内银行一起进行数据申报。对于涉外收款支付数据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国内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并提交申报信息。对单一交易额在1万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贷款进行限额下无申报,居民个人申报主体可以免除涉外收据(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上记载的申报信息。相反,现有实施细则规定的居民个人,通过银行获得涉外供求豁免申报额不超过5,000美元(包括5,000美元)。
如果《征求意见稿》顺利实施,未来单一交易额在1万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的居民获得个人涉外付款,将免除申报,不再需要填写相关凭证的申报信息。《征求意见稿》是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或“数字外部管理”平台网络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支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国际收支交易代码、交易附言等。
文/本报记者郑在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