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保山法院向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博市发行的第一个《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根据法,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的利润;(三)知识产权的利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是必须共同拥有的财产。但是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特别是财产上的弱势当事人,对对方的名产了解甚少,无法自行证明,无法向法院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2016年5月开始,保山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启动财产申报制度,要求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自行申报各自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但是,过去申报财产的依据只有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政策精神。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也是首次明确财产申报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确定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申报义务。保山法院及时修订适用于电力的财产申报书和财产申报令,明确说明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情况、财产申报期限、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没有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当事人的诚实诉讼。
原告:保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