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创业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全面实施科教强楼、人才兴楼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做好省级创业人才项目股权投资相关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老郑字(2020) 16号)《关于深化提升泰山人才工程的意见》(老疫情)
第二个功能定位。省级创业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是支持我省人才创新创业的新型投资模式,旨在发挥财政资金指导作用,拓宽人才项目融资渠道,降低创业融资成本和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以股权投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人才带动的科技企业成长。
第3条任务目标。探索股权投资支持高级人才创业的新模式,人才先导型科技企业攻克核心核心核心技术,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促进国内外优质人才、山东、资源集聚项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管理责任。省委组织部负责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的整体调整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提出股权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委托管理机关的审查和评价。省财政厅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开展委托管理机关选拔、审查、评价等工作。委托管理机关受省财政厅委托持有股份,对绩效学技术厅推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协商等,按照规定进行持有股份、投资后、退出股权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投资对象和范围。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投资对象包括顶尖人才“一议”技术创业类、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入选者(企业入选)。重点是将新老动能转化为“十强”产业部门,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引领作用和发展潜力和空间。收到股权投资后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省科技计划限制条款的限制。
第六条资金来源。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依赖于实施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渠道或支持新区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区动能转换基金”)市场化投资方式。泰山产业创业领先人才项目是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每年分配1亿韩元左右的资金,根据当年项目投资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省级创业人才项目同时推送委托管理机构和新区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长/市场规则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对于已经实施科技股权投资的项目,新区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构有后续投资意向的情况下,在获得被投资者一致意见后,原则上优先考虑科技股权投资持有的股权。
第七条投资配额和期限。个别项目的支持强度由项目申请限额、总资产和委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决定。作为省级创业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支持的泰山产业创业领导者,人才项目对各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总股份的25%(不是第一大股东)。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支持的最高人才“一论”创业人才项目的引进,财政资金每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韩元。出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八条根据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渠道实施的省级创业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阶段。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下发了申报通知书,明确了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申报要求等。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按照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市科技局汇总申报资料后,向省科技厅报告。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资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及相关证明、所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行承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后果。各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资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c)格式审查。省科技厅对推荐项目申报进行了形式审查,通过审查推送到委托管理机关。
(d)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对有股权投资需求的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根据“要协调、投入”的原则,委托管理机关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
(5)制定股权投资计划。委托管理机关根据尽职调查及投资协商情况,提出了股权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计划方案。
(六)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建议。委托管理机关分别向省财政厅、绩效学技术厅提交了股权评价报告和股票建议书。
(七)确定股权投资项目。股权投资计划确认后,省科技厅将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
(八)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汇款管理机关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省财政厅按规定发放资金分配文件,并与股权投资进度一起,及时将所需资金分配给汇款管理机关银行。
(九)签署投资协议。委托管理机关与被投资项目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
(10)完成投资。委托管理机关根据股权投资计划、资金分配文件、股权投资协议等,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投资企业银行账户。被投资企业自投资完成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了公司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委托管理机关正在完成股权投资、修改投资企业章程和企业登记
变更后,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申请股权投资登记。第九条 过程监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掌握股权变更状况。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股权管理,跟踪项目进展,应当每半年书面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投资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第十条 股权退出。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在达到一定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目标等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产权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第十一条 收益让渡。
(一)鼓励上市交易。投资期内,对成长为独角兽企业或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9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在国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8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被上市公司收购的企业,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7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年营收10亿元以上的产业公司收购并列为二级公司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4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3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
(二)鼓励引育人才。投资期内,对创业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6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5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成功入选泰山人才工程的,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让渡奖励4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
(三)鼓励提前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备案,可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予以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2年(含)及以上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资本金及收益交回。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容错容损机制。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但因发生财政股权投资认可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的,免于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会同被投资企业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