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预付地点、预付时间、预付不信任、预付计算、开票、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全方位分析建筑业增值税的预付情况。
一、预付地点
(a)异地预付
不在同一支付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b)存款预付款
纳税人要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存款,接受存款时要预付税金。按照现行规定,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人收到存款时,应当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在建设服务发生地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见同一支付行政区范围内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存款时,在机关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基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
摘要: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个省级行政区范围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金,也不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城市间跨省项目要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税金。
收到存款时:无论是城市间跨省项目还是当地项目都要预付,同一地级市内机构所在地要预付,跨市跨省项目要在项目发生地预付。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方建筑企业在黄山市县城施工,甲方企业在2018年2月收到对现行项目的存款时,必须在机关所在的屯溪区税务机关预缴税金。5月份收到县项目进度金,发生纳税义务时,由于属于同一个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项目,因此不必在县预缴税金,也不必在机关所在的屯溪区税务机关直接申报税金。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方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方企业应于2018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存款,并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金。2018年8月收到了对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金,纳税义务发生时也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金。
二、预付时间
(a)非现场项目
1、收到存款时:下个月申报期间之前预付
2、预付时发生纳税义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下: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领取销售金或领取销售金证明之日,首先开具发票的,为开票之日。领取销售贷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钱。收到销售货款证明之日是指书面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规定支付日期,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或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当天。
(2)纳税人根据销售服务情况发生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当天。
(3)增值税抵扣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之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第4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
3.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韩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无需预缴税金。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差额后销售额决定。
(b)区域项目
收到存款时预付:下个月申报期间之前。
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目前无需预缴税金。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差额后销售额决定。
三、预付
纳税人应当超越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厅预纳税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与分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副本(包括纳税人正式印章)、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副本(包括纳税人正式印章)。
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预付计算
(a)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预付税=(全部价格和非价格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1+10%)×2%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五、发票开具
(一)分类编码简称
1、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提供工程服务,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第一个*后面是建筑服务,凡是建筑业税目的分类编码简称都是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10%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通过纳税申报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
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五)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公众号小颖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