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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款申报】纳税人跨越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金,并提供开票程序

时间:2023-02-22 15:35: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纳税人跨越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关所在地申报纳税。

具体处理过程如下:

第一,有分包人的,首先由分包人按照预付程序预缴税金,然后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二、总包方在收到分包当事人的建筑服务发票后,在所在州税务局网上平台申请了《地区间涉税事项报告表》(俗称《外景证》)。

3、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审查没有错后,税务机关打印完税证明缴纳税金。

1.地区间税务相关事项报告表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4。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5。从分包商处收到的发票副本

6.简易征收方法记录表(适用于营改增之前的项目)

4.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当期征税,扣除已预缴税款后的余额在机关所在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4条第(3)款: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发生了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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