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5日记者党北峰
为了贯彻“房子是用来买的,不是用来解雇的”的定位,规章制度不会放宽,同时支持人才和当地居民引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城市市政策促进海口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5月1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月15日
吸引人才买房子
已经吸引人才买房,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支持人才的刚性住房需求。在海南省定居的人才从在海口市购买和定居住宅之日起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未在海南省定居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没有住宅,只要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提交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就可以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据悉,《通知》调整了原来的政策,其中在海南省定居的人才从定居之日起享有与当地人同等的待遇。也就是说,计划购买新住宅的投手现有住宅套数为2套。
购房贷款
恢复省里2号相对出口政策,未结算商债2号定金50%以上,结算的2号购买40%以上
《通知》规定满足合理的购房信用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购买,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清偿现有住房贷款的情况下,首付款比例为50%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是首次买房或结清现有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30%以上。
2017年4月14日发行的《通知》(琼住房[2017] 96号)海口市2017年5月10日居民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相应地购房贷款未清偿,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恢复了州政府现行政策的实施,另外还清算贷款,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预付比例不低于40%。
根据《通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是第一次买房或结清现有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据悉,原政策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无论是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已经结清现有公积金贷款的人,最低首付为40%,目前调整为30%。
商品房转让
2017年9月20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购买合同记录为5年以上,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转让。
《通知》规定改善商品房市长/市场供应。对于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房(以购房合同记录时间为准,下同),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转让。2017年9月20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可以记录购房合同5年以上,取得房产证后转让。
据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在2017年4月14日规定:“本通知书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二套以上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房产证,两年后转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房产证,3年后才能转让。省住宅和市中心建设厅于2017年9月20日发布了相关规定。" 《通知》(琼住房[2017] 96号)及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居民家庭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限制转让年限暂时提高到5年。"
《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主要是调整转让年限的计算起点。也就是说,从原来规定的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改为合同购买时间为起点,其中从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住房,记录时间已过两年,因此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土地转让
以拍卖方式转让土地的拍卖保证金为土地估价价的60%以上
《通知》规定:优化宅基地转让条件,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保证金为土地评估价的60%以上。
据悉,海口市以招标、拍卖、上市的方式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规定的拍卖保证金为拍卖价格的全额,目前调整到土地估价价的60%以下。
价格控制
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记录,明确相关细则,科学合理地准备价格。
《通知》规定改善商品房销售价格记录政策。在有效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结合各项位置、质量、小区配套、土地及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销售价格记录,形成差异化的价格控制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地发展。
对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申报,市发改委、市住建部门了解到,明确相关细则,科学合理地准备价格。
预售资金监督
监管限度内的资金根据工程节点申请,批准后专门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通知》规定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在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要合理确定监管限额,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首先要满足监管资金限额。监管限度内的资金根据工程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门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出具的保证书扣除同等金额的监督金。监管限度以外的资金可以由房地产企业根据需要提取使用。优化支付节点,精细化管理,细分项目进度,多节点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信用好的企业,适当降低监管重点资金的比例,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
据悉,该规定主要是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限制,同时优化资金支付流程。
规范商业和办公室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
《通知》规定,
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在建未售”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继续建设、销售和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10月12日后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已批未建”项目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未批未建”项目,严格按照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据介绍,本条主要是对自然资规〔2021〕12号文出台前后商业、办公类项目区分“在建未售”“已批未建”“未批未建”等情况进行说明。
来源: 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