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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行贿】原发改委官员卫星水雷、刑长债批准大权、中信建投等受贿。

时间:2023-03-04 13:43: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华信网消息6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判决书,公开了中信建证券债券营销部理事长、前发改委财务司管理人卫星受贿的事实。卫星的受贿名单中除地方政府官员外,还出现了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资证券等多家券商机构。

据悉,卫星被调查的时间是2014年12月,当时发改委财政司的两位处长同时被调查。一个是已经调到信用处处长的苏崇保,另一个是跳槽到中信建投的前部级调查员卫星。

自2013年债券市场迎来黑风以来,多家金融机构相关人士相继被抓获。华信网注意到,卫星的落马与原来的“债权一姐”孙明霞也有很大的联系。根据孙明霞调查的判决,孙明霞向浙江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前副局长刘志文行贿超过450万韩元,卫星贿赂案件的最大来源是刘志文。另外,孙明霞曾直接贿赂卫星。

据确认,卫星的妻子李某从2008年到2013年共收到了60万韩元的购物卡。其中卫星估计收到了30万~ 40万韩元。

2014年12月15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的卫星进行了立案调查。同一天,卫星被北京市中信建投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传唤到该院贪污贿赂局调查人员接受调查。

下属配线批准腐败

根据审判文件网公布的判决书,被告卫星,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水平,桂中信建投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营销部理事长,原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公司证券处副职员,住在户籍地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

据公诉机关透露,2006年12月至2014年8月,卫星在发改委财政金融公司证券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企业债券审查的职务,通过奶妈、孙某、黄某等方式,获得了相关机构发送的现金、购物卡、财物总额77万多元人民币,协助相关券商和发行。

对于上述嫌疑,卫星通过法院审理解释说,卫星收到的财物总值为人民币34.83万韩元。其中,卫星受贿的最大来源是通过浙江发改委前副局长刘志文行贿。

改革委、财政部、证券处主管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在中国债券市场,主管中央票、短期融资权的中央银行交易商协会和主管公司债券的证监会和三足鼎立。

从2008年到2013年,卫星在自己的住处和达鲁等地先后收到了浙江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副局长刘志文给的购物卡,累计人民币约20万元。刘志文为主导申报的浙江瑞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浙江省内债务企业的债权审批工作尽快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

刘志文的证词证实,2008年至2013年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工作期间,为了使浙江企业尽快批准债券发行项目,数十次赴北京赠送卫星购物卡和财物,共计50 ~ 60次,累计金额70多万韩元,卫星从未退款。

柳志文表示,送卡地点主要在卫星之家楼下或小区的“元天阁”酒店,偶尔搭配特产伪装,其他时候直接送购物卡。购物卡将由债券发行主体西子电梯、富阳城投、临安市投、东丽城投、杭州高新、余杭经济开发区、杭州地铁集团等数十个主体准备。

宋斗基企业副总裁孔某作证说,为了正常发行公司债券,分别在2013年9月、中秋节前一天和2014年6月赠送了刘志文共19万韩元的购物卡。刘志文暗示要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

卫星集团投资部总经理蔡某确认,在卫星集团发行企业债券时,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北京分别按照刘志文的要求,分别发送了5万韩元的上通卡,希望刘志文在发债时能给予很大帮助。

另外,富阳市建设投资集团张某、千能电池集团常务副总裁陈某等都在企业发债过程中,为了协调刘志文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根据刘志文的要求,贿赂了各种购物卡。

据法院调查,受到柳志文受贿的企业接近20家。

与券商机构贿赂国信、中信建设投资等人员有关。

卫星的贿赂渠道除了刘志文外,还直接从国信证券院总裁助理孙明霞、中信建投资债券收购部负责人、地方政府官员那里收受贿赂。

法院还发现,从2008年到2013年,卫星多次收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孙明霞的购物卡,收集了约3万韩元左右。期间,卫星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委托的相关债务企业的债券审批工作提供了便利,以便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从2007年到2013年,被告卫星多次收到中信建证券有限公司债券收购部负责人黄某给的购物卡

4万元,并在2013年之后收受黄某给予的“乐友婴儿用品”连锁店购物卡1.6万元。期间,被告人魏星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负责承销的相关发债企业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另外,2012年-2013年,魏星还收受牡丹江市财政局张某、黑龙江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原处长张某等给予的贿赂,为当地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2014年12月15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的魏星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魏星在北京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该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传唤接受调查。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星的家属向本院代为退缴款项人民币77.83万元。

国家发改委批复文件、企业登记资料及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浙江西子电梯集团、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新昌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绍兴县交通投资公司、浙江省诸暨市越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玉环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洲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三门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临海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均有发债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并获得相应批复,在该期间上述公司均购买过礼品或购物卡。

2016年8月,该案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4.8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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