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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个税按什么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折算实务,福利解雇的财税处理和折算

时间:2023-03-03 19:30: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折算,个人所得税折算也在进行。关于职员个人的支出,作为会计师要特别注意。

一、解雇福利与离职补偿(经济补偿)的关系

(a)福利解雇

福利解雇是会计用语,不属于税务用语。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解雇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为了鼓励劳动者自愿接受减少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解雇福利被认为是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因为义务引起的事项不是职工服务,而是终止雇佣。因此,福利解雇不能并入员工福利费。

(b)离职补偿(经济补偿)

企业为了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鼓励劳动者自愿接受减少,给劳动者的补偿最初来自《劳动合同法》,在本法中被称为“经济补偿”。

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是“一次性补偿金”等。名称不同。其实质内容相同,只是从各自的税金出发的称呼。

因此,本文后面涉及称呼,如果根据上下文有不同的称呼,则不再具体说明。

二、解雇福利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劳动者提供解雇福利的情况下,下列谁应尽快确认解雇福利引起的员工工资负债,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销解除或减少劳动关系制度建议提供的解雇福利。(二)企业确认与支付解雇福利有关的重组相关的费用或费用时。

解雇福利的衡量取决于解雇制度中职工是否有选择权。

1.对于没有职工选择权的解雇计划,应根据计划条款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人数、每个职位的解雇补偿等支付职工津贴。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计划的建议,由于裁减的劳动者人数不确定,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接受裁减建议的劳动者人数,并根据预计的工作人员人数和各职位的解雇补偿等情况进行支付。

3.企业应根据解雇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测和确认解雇计划下的工人工资。解雇计划预计在确定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全部支付,应适用短期补偿相关规定。

4.如果退休福利预计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则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其他长期福利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实质性解雇在一年内完成,但补偿金支付一年以上的解雇制度,企业必须选择适当的折扣率,以折价金额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解雇福利金额。

对一次性经济补偿(福利解雇)的税务规定

福利解雇属于会计用语,税法中没有这项规定,但性质和内容有与福利解雇相关的规定。

(一)一次性经济补偿(福利解雇)的税前扣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今后一年可以平均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规定被专门废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法对离职赔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的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金,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处理,将确认的支出额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需要和正常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有些省市内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要注意当地的税务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12条:

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作为计算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标准吗?

[a]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3年修订)第47条、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的一次性经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税务总局[2015]299号)这篇文章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参照执行。

(b)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

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员工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用参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实务中有可能具体叫法不一样,但是只要性质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都可以归入其中,因为所谓的"其他补助费"就是一个"筐",专门用来"装"税法规定中不能完全列举的补偿或补助费名称的。

对于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高于劳动法规规定标准的,有人认为该部分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属于擅自对税法规定进行扩大性解释,因为财税﹝2018﹞164号并无这样的明文规定,而且税法并无权利去判断经济事项是否合法。财税﹝2018﹞164号中专门有"其他补助费",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其他补助费"的规定,可见税收规定并无限定的意思。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至少是地级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三、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分析与案例解析

1.时间性差异

税前扣除须实际发生,因此会计上确认的辞退福利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2.注意辞退福利的分类

一次性离职补偿,只能作为"合理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是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但是税前扣除可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且也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案例-1】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资料:甲公司是一家空调制造企业,2018年9月,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甲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辞退计划。计划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的方式,辞退其柜式空调生产车间的职工。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包括拟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数量、各级别职工能够获得的补偿以及计划大概实施的时间等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辞退计划已于2018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辞退计划将于2019年度实施完毕。该项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如表-1所示: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预计各级别职工拟接受辞退职工数量的最佳估计数(最可能发生数)及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如表-2所示。

假定甲公司2019年度实施该辞退计划,实际接受辞退人数及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如表-3所示。

问题:甲公司辞退福利涉及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1.财税处理

(1)2018年度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甲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预计接受辞退计划的职工数量可以根据最有可能发生的数量确定。因此,根据表-2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400.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400.00万元

税务处理:税前扣除须"实际发生",2018年度计提的"辞退福利"在2018年度并未实际发放,因此不得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4: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5:

(2)2019年度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实际发生后先冲减计提的"辞退福利",实施完毕有剩余的应冲回,不足的应补计。

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5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XX万元

说明:上述的"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实际计算应代扣代缴的金额入账,与"银行存款"合计1550万元。

实际发生额已经超过预计数,不足部分应补计: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50.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50.00万元

税务处理:实际发生的员工辞退一次性经济补偿可以"合理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甲公司2019年度实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有部分属于2018年预提的,应做纳税调整。

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6: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7:

表-7

【案例-2】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假定王师傅是甲公司高级工,在某公司工作了15年,2019年3月,按照甲公司辞退计划,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师傅经济补偿金18万元。王师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0元。

问:王师傅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50000.00×3=150000.00元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180000.00-150000.00=30000.00元

超出3倍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因此:

一次性补偿收入超额部分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0.00×3%=900.00元

企业会计人员一定要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只有通过合法申报后,该项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进行扣除。因此,必须杜绝因为扣除3倍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而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就不进行个税申报。同时,个税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申报的收入类别,千万不能申报到"一次性奖金"等类别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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