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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申报猪】沉重的英镑!导演是5000只以下的猪场不需要环境保护审查批准(附通知)

时间:2023-03-01 11:49: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公开了以下重要信息。

1.超过96%的生猪养殖项目(导演量在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网上填写并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获得环境评价批准。

2.对每年出栏量超过5000头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高地制度改革试点,并将建设单位开始建设前签署的高地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提交环境保护审查批准部门。环境保护审查批准部门收到通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后,可以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查决定,切实加强事后监督。

3.对规模以下的猪养殖事业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的猪养殖事业,不得要求申请排放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后作为肥料返还,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得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以下是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目前生猪规模养殖环境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证生猪生产、保障市长/市场供应稳定的工作部署,更好地开展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生猪养殖项目环境评价)服务,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有关要求如下:

第一,继续推进生猪养殖事业EIA“旁观服”改革。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旁观服”改革不断深化,超过96%的生猪养殖项目(编导栏量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继续推进生猪养殖绿色发展,共同实施防污染攻坚战。

第二,进行生猪养殖项目EIA通报承诺制示范。对年出栏量超过5000头生猪养殖项目,探索环境保护高地制度改革试点,将建设单位开始建设前签署的高地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提交环境保护审查批准部门,环境保护审查批准部门在收到通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后,可以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批准决定,切实加强事后监督。示范时间为通知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协调生猪养殖项目的环评服务和指导。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早期介入,指导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写,做好环境评价和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联系。对规模以下的猪养殖事业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的猪养殖事业,不得要求申请排放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后作为肥料返还,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得适用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实施粪便资源化利用措施,推进粪便养分平衡管理,完善粪便肥料化标准体系,加强粪便返还技术指导,促进科学合理的施用。

第四,加强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开发禁区,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按照环境评价技术指导要求,科学确定轨道保护距离,严格执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作为项目选址和规划控制的依据要同时建设配套的粪便资源化利用设施,实施符合养殖规模的归还土地,粪便不能回收利用,要明确污染处理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遵守排放规定。

第五,加强事后监督。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重随机、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的严格执行。对通知书中编造虚假或不履行约定内容的,依法进行调查,向社会公开,将不诚实的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守法意识、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减少现场执法监督,违法情节轻微、自愿纠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做好公共参与和信息公开,接受公共监督,保护公众权益周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和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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