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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申报表】商务部最新公布: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时间:2023-03-01 11:49: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商务部最近公布了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公告显示,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料345万吨。

2019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和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华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非国营贸易配额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19年开始数量根据2018年开始数量,根据2018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提高40%的情况进行了调整。2018年,核销率为50%-79%的企业提高了20%。2018年的核销率没有变成25% ~ 49%。如果2018年的核销率在25%以下,则扣除50%。2018年以前有业绩,但2018年没有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初期数量没有变化。新申请的企业将开始2000吨关税配额。开始申请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超过2000吨。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料345万吨。

第2条分配原则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发制人分配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三条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9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和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华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19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和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收入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4条先来

企业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完成之前先领取。企业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可申请的起始关税配额数是根据以前实际关税配额的使用情况设定的,在起始关税配额数内,企业可以分别收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申报进口后返还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后,可以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的范围内重新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5条.初期关税配额数量

2019年的起始数量基于2018年的起始数量,调整如下:

(一)2018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提高了40%。

(二)2018年,核销率为50%-79%的企业提高了20%。

(3) 2018年的核销率没有变化为25% ~ 49%。

(4) 2018年核销率低于25%的,扣除50%。

(5) 2018年以前有业绩,但2018年没有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初始量没有变化。

(6)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2019年关税配额启动申请量最大不得超过50万吨,最少不得超过2000吨。

第6条.申请材料

企业应向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放机关(以下简称关税配额发放机关)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复印件:

(a)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和陈述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贷

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19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20年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18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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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商务部

本期编辑: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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