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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症状[2022] 1219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了更好地维护创业板定位,支持推出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本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心症状(2020) 506号)也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推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总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个创业板将深入贯彻创新主导发展战略,适应更依赖创新、创造、创意的大势,主要服务于成长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形式、新模式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本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将在创业板上市。
(1)近三年来的R & ampD投资复合增长率在15%以上,最近一年研发ampd投资额在1000万韩元以上,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
(2)近三年累计研发;d投资额在5000万韩元以上,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
(3)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在30%以上。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3亿韩元的企业或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海外上市虹膜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第四条发起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方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认真履行勤奋负责的义务,推荐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创业板上市的申报:但互联网、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形式、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b)采矿;
(三)葡萄酒、饮料和精制茶的制造;
(d)纺织工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轧制加工业;
(6)电、热、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
(九)住宿和餐饮行业;
(10)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维修等服务。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业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形式、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创业板上市的申报。
在本发行上市审查中,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ampD重点优势等,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本行咨询专家库的专家。
第七条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形式的要求,提交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特别说明。特别说明要有重点、直白,要有针对性地评价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围绕创业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价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判断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本规定所附示范形式的要求提出特别意见。特别意见中应说明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并在上市保证书中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
对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发行人,推荐人应当在有关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形式、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的专业意见中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
推荐人检查时,应根据实质比形式重要的原则,综合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应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发行人业务相关互联网及传统产业的简单结合等因素,避免得出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结论。
第九条发行人应当公开征集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创业板扶持方向、行业领域、增长创新创业企业指标或相关情况的信息。
第十条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在申报前,可以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咨询。
第十一条本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创业板发展要求调整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责任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牛同时废止了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心症状[2020] 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