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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税率申报】自然人和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是依次申报还是如期申报所得税。

时间:2023-02-26 15:51: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2366热线2022年8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09-21 16336025来源:国税局河南省税务局大小:[大] [中] [小]打印此页下载此页

1.单位或个体户无偿为受雇的员工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因此,单位或个体户向雇用的职员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2.中秋节员工支付福利,有自己的生产也有购买,是否缴纳增值税?可以扣除进项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商品销售。

(5)将资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3.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从还款基金获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1、销售服务(5)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二》,销售:“1,(3)。”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是销售额。

转让金融产品的负差额是抵消损益后根据余额的销售额。抵消后如果出现负差,可以相当于结转金融产品销售额,但年末仍然存在负差,无法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购买价格可以选择根据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金融产品转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利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种资产管理商品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现场制作食物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二、适用餐饮服务税收项目。

纳税人在现场制作食物,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根据“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住宅租赁企业,个人租赁住宅取得的收入,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房屋租赁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从5%的征收率中扣除1.5%,缴纳增值税。

.

房屋租赁企业对个人租赁房屋适用上述简单计税方法并预缴,按1.5%的预定费率预缴增值税。

.

该公告将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6.汽车销售部是否可以从增值税销售中扣除对购车客户的购车补贴?个人收到这辆汽车购买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计税标准(二)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单独收取折扣金额,不管财政上如何处理,都不能从销售中扣除

折扣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7.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四项服务外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进行加计抵减,不仅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除外。

  8.去年成立公司,一直没有收入,这个月刚有收入,怎么判断能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9.总公司与分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原各自分别缴纳增值税,现经税务机关批准改为汇总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汇总前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移至总公司继续抵扣?

  可以。

  10.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软件产品,然后将其翻译成中文对外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11.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12.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该政策目前已执行到期,没有延续文件。

  13.一般纳税人向农民收购其自产农产品,能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一、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二、发票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1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量”栏是否可以写小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第九条?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该文件政策解读:

  “五、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量”栏不可以写小数。

  15.一般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火车票,抵扣进项税额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中及10栏中。

  16.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申报表需要填写哪一行?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7.公司取得政府给付的财政补助,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18.企业种植景观草皮出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景观草皮出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9.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20.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规定:“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21.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企业跟非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因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和到期未续签两种情况)企业赔付给个人的补偿金,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3.本月领取了一部分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4.个人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规定:“因其该项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代扣代缴。”

  因此,专利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5.个人与他人合作经营一个项目,因为一些原因终止合作,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6.对类似赠送客户礼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的情形,在按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27.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能否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纳税人在原单位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因新单位无法掌握该纳税人在原单位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新任职单位仅能根据其在新单位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月份可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8.跟中介公司签署了租房合同,住房租金扣除这里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与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29.纳税人同时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保存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0.企业向员工出租了一些自有住房作为员工宿舍,怎么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31.个人买车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个人买车签订的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

  32.个人网购商品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33.商业银行和小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4.河南目前是否有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规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第43号),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4号)规定,自2022年8月2日起废止。

  35.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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