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辅助性文件。为了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减税减税减税减税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学习。随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到10万元、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政策的实施,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处理发票错开、发票补充等情况?可以对照学习以下常见问题。
错开和补充发票问题。
1.A单位在票面税率栏收到一张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因此,可以将取得的发票再次退回卖方,要求对A单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适用16%税率的商品时,错误选择了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该怎么处理?
答:应及时在税控发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正确税率重新开具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调整增值税税率前发现原来以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发现发票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需要重新开具原来以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照原来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需要重新开具正确的蓝色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4月1日以后需要补充发票时,是否需要按调整前税率或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调整增值税税率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必须在4月1日以后补充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补充。
5.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扣、中断、退货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具体该如何处理?
答:前面纳税人因销售折扣、中断、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应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卖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送达买方,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扣款,发票联合及扣款未返还的,卖方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买方取得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或者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盟或抵扣联盟未退款的,买方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卖方按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6.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额9万韩元,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韩元,缴纳税金300韩元,4月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8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目前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收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7.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产业和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1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2条的规定,为进一步便利中小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内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行开票试点,均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额为10万元。
错开发票,补充后如何申报?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售退货、开票错误、应税服务中断等情况时,买方没有用于申报扣除额,而是退回了发票联合和扣除额。卖家想开具红字发票,该怎么办?
答:卖方开具专用发票,买方不用于申报扣款,发票联合及扣款联合返还,卖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如下:
(1)卖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卖方填写《信息表》时,必须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通过验证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码”的《信息表》,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端系统。
(3)卖方在税务机关系统验证通过的《信息表》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上以负销售额开具。红字专用收据应该是《信息表》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9.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10.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问题
11.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E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E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F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何勾选抵扣
15.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6.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17.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8.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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