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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示范学校申报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3-02-20 12:05: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新时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和十九届历届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立足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服务,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期人才强国战略,以服务发展和大力弘扬劳动模式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实施“技术中国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爱党报国,

(b)目标任务。到“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期末,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进一步健全,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更加有力,尊重技术和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扩大,素质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收入稳步增加,技能人才不断增加。到2035年,技术人才规模持续扩大,素质有了很大提高,高技术人才的数量、结构基本符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

二、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

(c)改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以工业企业为主体,以职业学校(包括技术学院)为基础,构建政府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计划。鼓励各类企业实际将高技术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山桥融合培训基地、高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培训基地、技术大师工作室、老母、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电子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术人才。国有企业实际上需要将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纳入评价和评价体系。鼓励各种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养范围的企业,设立职业教育的合格投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免除当年增加教育费用和增加地方教育。

(d)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融合山桥、深化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套餐培训、校企双轨制、学校工厂、工厂中校等进行创新。对于在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企业,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别化培养计划。鼓励通过名词带、技术研修、职业培训、技术竞争、技术交流等方式开放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学术梦想,定期组织进修交流活动,推动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以适应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

(e)增加高技能人员的紧急短缺。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导能力培养计划。支持制造业企业以转型升级和以产业为基础的再造项目为中心,实施制造业技术基础工程。围绕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实施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措施,建立数字技术人才培养试验区,建设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训练基地,举办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活动,开展开放和共享数字教育培训资源的行动。围绕农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工匠培养计划,发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建设“工艺园”。

(6)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大学布局和专业设置。采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等布局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技术学院普遍实行工程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允许职业学校进行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业企业,获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自主用作学校经费。公职职业学校获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及其他教育教师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师资接受公派临时出国(京),合理保障教育假期、进修学习、技术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费用。确保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等水平的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实施提高现代职业教育质量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7)优化高技能人才培训资源和服务供应。国家农村振兴重点支持地区实施职业技能提高工程,加强东西部合作和对口支援。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共建共享行为,开展现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共建共享示范。快速探索“互联网职业技术教育”,构建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教育模式。依靠“金宝工程”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三、改进面向技术的使用系统

(8)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以设立技术津贴、班长阵

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九)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

(十)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健全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四、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

(十一)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历框架。

(十二)健全职业标准体系和评价制度。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探索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各地可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

(十三)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加大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优化遴选条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十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世界技能大赛综合训练中心、研究(研修)中心、集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推动世界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定期举办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推动省、市、县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举办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健全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十五)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建立以国家表彰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完善评选表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制度。国家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

(十六)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十八)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发挥好有关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作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十九)加强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各国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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