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裕婷(湖南师范大学)
近日,南方都市报发布了一则关于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议的“过度加班是根源性问题,保证8小时工作制刻不容缓”的报道。此提议一经媒体的报道和转载,便引起了广大“打工人”的共鸣,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说出了我的心声”“喊出了搬砖人的苦”,与此同时也引出了关于八小时制沦为“冷知识”的热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虽然有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中八小时工作制已然成为了一种“奢求”。八小时工作制的舆论式微有其深刻的社会诱因,而非体制内的“义务加班”的表面原因可以遮蔽。
首先从理念上来看,这是市场环境催化形成的内卷观念桎梏。自学生时代以来,应试教育就将内卷观念深深印刻在大多数人心中,从选拔性考试的择优录取到就业难题、失业现象下面对有限资源的“被自愿”竞争,一再促成且加剧了内耗模式的习惯养成。在集体效应的加持下,群体将危机感与压迫感进一步放大,从而造成持续性不良内卷,使加班畸形化为不可避免的“义务”,很少有员工敢于站出来指责。
其次,相比生产力解放初期技术落后的客观建设需要,如今企业的“加班文化”中存在诸多主客观引导的制度因素。社会节奏愈快,主动竞争愈烈,工作要求愈高。表面上是互相倾轧以追求业绩,实则暗含社会淘汰机制下的人人自危。在市场竞争制度之下,公司内部、行业之间,都在追求更“好看”的业绩证明,因而在管理层面上,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领导层也将加班默认为公司规则,对下级进行或有意或无意地施压。近年来,不少企业更是被曝出将“无条件接受加班”“愿意无偿加班”写入了招聘合同中,让“打工人”辩无可辩。
当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实施效力的微弱也是推手之一。纵然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都明确表明“996工作制”等违反群众利益的企业工作制度均为违法行为,广大劳动者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上,有关部门尚未能够有效统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起树立社会意识,也未出台相关的强硬政策手段,致使劳动者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维权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义务加班并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长久发展。或许从短期而言,企业能够实现增收,不过一旦超出劳动者的生理与心理承受能力,长时间的加班将会影响工作积极性的维持与创造力的迸发,造成效率的降低、生产力的下滑,甚至激起新一轮劳资矛盾的浪潮。一方面,人口红利不能一味榨干,机器生产可以配合机械重复的简单劳动力;另一方面,人才红利的优势需要维持,高素质人才的创造力不应被义务加班消磨殆尽。合理规划项目进度,有效执行、有效安排才是正常上班与必要加班的健康走向。
将工作效率的提升狭隘化为对员工时间的剥削自然不可取,八小时工作制沦为“冷知识”令人叹息。我们要想通过合力将八小时工作制重新变为“热知识”,既需要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也需要政府与社会的强有力监督,而从更实际的操作层面,则需要企业在“唯利是图”的目标下践行“利益”与“人文”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