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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陪』全陪导游…

时间:2023-02-14 14:49: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账户里的19万多韩元却不翼而飞。这种“假卡交易”事件近年来发生了多次。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认定发卡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无论财力、人力抑或信息资源的占有,银行都占有主导地位和绝对优势,因此在“伪卡交易”案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银行应强于储户。

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持卡人起诉索赔

郭勇于2011年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一张,之后一直交由儿子郭小明保管并使用。2019年8月,郭小明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现存于该借记卡内的19万余元不翼而飞,随即拨打当地110报警。

到办卡银行进行交涉后,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该账号在2019年7月当天共计有33笔境外(美国)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19万余元。而郭勇和郭小明二人均未办理过出入境证件,且涉案银行卡在美国刷卡消费时二人均在中国境内,涉案银行卡在持卡人郭小明处,人卡并未分离。

双方经协商未果,郭勇以银行未尽到对其存款的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诉至睢宁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存款损失19万余元。

法院: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损失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勇在该银行办理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方面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盗取、复制,负有交易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本案中,根据案涉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生争议的33笔金额共计19万余元交易均是发生在2019年7月20日的境外(美国)业务,同时该交易日前后的交易分别是发生2019年7月4日和8月6日的国内存款业务,而该期间持卡人郭勇及其授权的实际使用人郭小明均在中国境内。

法院认为,因此上述33笔交易不能确认是郭勇或其委托他人操作,系他人持伪卡操作具有高度盖然性。银行方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前提下,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可以推定不法分子是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由于涉案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并非基于原告及实际持卡人郭小明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也不能证明持卡人对上述伪卡交易存在过错。因此,银行方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法说】

持卡人应收集这些证据,银行举证责任强于储户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伪卡交易”案件多次发生,本案系该类案件的代表性案例之一。那么,在一旦遭遇这样的情况,持卡人应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遇到盗刷事件,持卡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卡的账户变动情况,并提供真卡、用卡记录、挂失记录或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交易发生时持卡人及真卡均不在交易现场。如果持卡人没有做到这些,最终导致无法查明涉案交易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发卡单位,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其既未能提供诉争交易发生的具体位置信息,亦未能提供相关监控视频用于核查诉争交易过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认定本案交易系伪卡交易。

“从专业角度出发,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和发卡单位,无论财力、人力抑或信息资源的占有,在储蓄合同及交易过程中都占有积极和主导的地位,占绝对优势,并且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安全性和技术性”,法官表示,因此在“伪卡交易”案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银行应强于储户。(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武震 吴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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