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包括成员国的公法和私法。
2、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如《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布鲁塞尔条约》等。
3、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4、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5、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6、法的一般原则,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是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判例,欧盟法院的判例在综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国内法特点之上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