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每个12-15元的价格购买手机号码,用于注册微信账号后,又将微信账号以40-70元的价格卖出,本以为从中赚了一笔差价,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近日,由梅州市丰顺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买卖微信账号案件宣判,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从谢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手机通讯店客户实名认证的一批手机号码,此外,还从微信好友处购买了一批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之后,余某将上述获得的手机号码用于注册微信账号,注册成功后以每个4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共出售1000多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5万多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我国刑法,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余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这起案例中,余某不仅要付出刑事处分的代价,还要承担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
来源:丰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