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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明细显示名字 微信明细删了还能查到记录吗…

时间:2023-04-25 07:18: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在书写欠条时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将欠条上的名字写错,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借此拒不承认该笔欠款。无奈之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最终判决故意写错名字的被告偿还欠款。

基本案情

1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赵小莱系朋友关系,原告经营一家鱼料店,被告时常来原告店里购买鱼料。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4月16日从原告处拉走价值14740元的鱼料均没有付钱,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没钱推脱。随后被告于2019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被告署名皆为“赵小来”,原告经过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确认赵小莱身份证号码后得知被告在欠条上的名字与实际的并不一致,但实际欠款人的就是被告“赵小莱”,现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2 被告辩称

原告提供的欠条欠款人系赵小来并非赵小莱,被告确与原告有债务纠纷但已经现金支付清楚,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债务纠纷。原告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但原告却不清楚被告真实姓名不符合常理。原告通过身份证号码推出被告名字,可能是被告身份信息泄露所致,且被告同村中确有他人姓名为赵小来。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小来与赵小莱是同一人,也无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还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鱼料,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鱼料,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鱼料款14740元,被告书写了欠条给原告收执,虽然欠条上签名为“赵小来”,但与原告配偶李某在微信结算的微信号实名登记身份信息为赵小莱,且数额与本案的被告尚欠的两笔鱼料款一致。原告与被告有多次交易并确认赵小莱系该案欠款人,被告抗辩欠款人名字非其本人姓名赵小莱,因此其不是该案欠款人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47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案的货款构成违约的利息。

后被告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欠条上签名为“赵小来”,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涉案债务的欠款人为上诉人赵小莱,一审法院根据到案证据判令赵小莱偿还欠款14740元及利息给赵某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通信的越来越发达,交易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买卖合同双方甚至只需要在一部手机不需要知晓对方真实姓名、地址便可以交易。但在实际买卖过程中,拖欠货款或者拒不支付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欠条作为债权债务的存在的重要凭证,买卖双方都应该规范书写。

在实际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书写借条后会将送货的单据销毁,因此,卖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应该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更加注意规范书写欠条。有多联式送货清单的应注意保存相关的收货人签名的送货单据。未支付相应货款的时候尽快与欠款人结算,结算、书写欠条的时候,应当注意核实欠款人的真实姓名,并要求欠款人当面书写,以免欠款人找他人代笔导致拒绝承认债务。

欠条中应载明欠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考。

人无信不立,欠款人也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千万别像案中的赵小莱一样,妄图通过书写假名来逃避法律责任。

转自平南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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