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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明细显示名字】债务故意写错名字,想还债吗?法院判决来了

时间:2023-02-17 03:07: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写债务时“歪头歪脑”,故意在债务上写错名字,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不承认该债务。不得不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最近,平南县人民法院替代法庭审议了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判决故意写错名字的被告偿还了债务。

基本事件

1原始通知

原告赵某与被告赵小来系朋友关系,原告经营语料店,被告经常来原告店买语料。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4月16日从原告身上提取14740韩元的语料,没有付钱,原告多次督促,被告都没钱回避。接着,被告于2019年10月27日向原告交了两张债,被告的签名都是“赵小来”。原告通过被告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确认赵小来身份证号码后,发现被告拖欠的姓名与实际不符,但实际拖欠的人是被告人“赵小雷”。现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究未果,提出起诉

2被告主张

原告提供的债主赵小来不是赵小来。被告确实与原告有债务纠纷,但已用现金支付,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原告本来说被告是朋友关系,但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真实姓名没有道理。原告通过身份证号码交出被告的名字,可能是被告身份信息泄露造成的,被告在同一个村子里实际上有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叫赵小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赵小来和赵小来是同一个人,也不能证明被告还没有偿还原告的货款,所以要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

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语料,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语料,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14740元话费,被告给原告写了欠费书,领取了收据。在欠条上签名为“赵小来”,但与原告配偶李某微信结算的微信号实名登记身份信息为赵小来,数额相当于本案被告欠的两种语料。原告和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易,确认赵小来是此案的债主,被告抗辩说拖欠者姓名不是本人姓名赵小来,因此此案的拖欠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依法收到信。原告裁定被告偿还了14740元债务,证据充分,法院依法支持,没有按照被告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案货款,构成违约者。

此后,被告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与案件相关的债务上签署了“赵小来”,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投递书和证人证词,认为卷入债务的债务足以证明上诉人赵小来。一审法院根据案件证据,认为向赵小来偿还14740韩元欠款和利息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通信的发展,交易范围也越来越广,买卖合同双方甚至只能在一部手机上交易,而无需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或地址。但是,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偶尔会发生拖欠货款或拒绝付款的情况。因此,债务作为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凭证,买卖双方都要规范使用。

在实际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在写完借条后销毁交付的文件,所以卖方要为了自己的利益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更加注意规范写作。(David Assell,Northern Exposure,销售名言)如果有多级配送清单,请注意保管相关收货人签名的配送文件。在没有支付相应货款时,应尽快与债主结算、结算、写债时,确认债主的真实姓名,并要求债主当面写,以免找别人代笔。

欠费书应包括欠费者的身份信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包括欠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内的欠费者的身份信息,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必要时,应记载欠费的原因,准备调查。

人不可靠,债主也要遵守诚实的原则,千万不要像案件中的赵小来一样,想用假名逃避法律责任。

被调离平南法院

资料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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