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名大全 正文
「怎么涂抹微信名字」微信没有名字怎么设置

时间:2023-04-24 11:40: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为时下流行的社交平台,

朋友圈不仅是很多人晒日常的地方,

还是一些人发泄情绪的渠道,

可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在朋友圈恶意人身攻击他人,

很有可能会摊上官司……

【案情简介】

朱某和田某均是外观设计师,两人曾是业务合作关系,共同为某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后朱某与某公司产生劳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朱某便将该公司诉至宝安法院,并将仍在该公司的田某列为该案第三人。

在案件审理期间,田某却收到自己公司合作伙伴发来的朱某的朋友圈截图,上面赫然写道:“此人叫田某,祖传外号XXX。……从他那离开后在客户那得知此人私吞了跟其合伙期间大量尾款。表面笑嘻嘻,内心要多恶心有多恶心,不去当汉奸可惜了。此人公司名叫某公司。届此希望认识此人的朋友和老板们能看清此人品行,谨防被坑。”

同时,合作伙伴对田某表示要因此暂停与公司之间的项目。

田某看到自己名誉受损,公司项目被停,于是将事情上报给某公司,该公司和田某商讨后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立即向田某和公司赔礼道歉、为他们恢复名誉,并向两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千元。

对此,朱某辩称是田某对自己心存怨恨用Photoshop伪造了该条朋友圈,目的是向自己索赔其精神损失费,且田某之前有弄虚作假的历史,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损害原告某公司和田某名誉的行为。

【法院审理】

经查,被告朱某确实使用微信名称为 “XXX”的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发布了以上信息,给原告某公司、田某名誉以及经营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造成了生意相应减少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朱某在其朋友圈中发表针对原告某公司、田某的言论,且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相应案件正在审理中,其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表前述言论容易导致可能看到涉案朋友圈的人员对原告产生错误判断,尤其是朱某在朋友圈内容中使用了“不去当汉奸可惜了”“谨防被坑”等侮辱性字眼,造成其名誉受损的后果。由于被告与原告同为外观设计师,朋友圈内有很多双方的同行或者合作的客户,其发布对原告名誉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信息,涉案言论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

故法院认为涉案言论侵犯了原告某公司、田某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的相应辩论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的主张,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法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万元,被告还要支付公证费2千元。

综上,宝安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应当向原告通过在其朋友圈发布信息方式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认可)、恢复名誉,发布信息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并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公证费2千元。宣判后,被告朱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二是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三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法律后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这就需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要适应人民多元化的需求。法律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很多种,具体适用原则是,如果使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时,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的责任方式。

在此,法官提醒:言论自由权利不是肆意的、没有边界的,该权利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任何人都不能以此为名损害公民、法人名誉。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遍应用,与以往不同的网络侵权形态应运而生,它具有快速性、广泛性等特点,而对应的侵权责任方式也需呈多元化趋势,以满足救济受害人的需要。例如对于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单独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也可以并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