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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奇诺,卡奇诺纹身

时间:2023-04-15 10:16: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不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钻研出来并不容易,把专利成功申请下来,就更是不易。

但是,对于他人已经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并将其权利全部无效,则是难上加难!

我们平日里都有发朋友圈和刷朋友圈的爱好和习惯,只是为了图一时的快意。然而,你或许不知道,在有些情况下,仅需一条朋友圈,一张图片,就能帮你一把,也许就是成功维权。

如果说你正在考虑是否要将朋友圈里的一些信息删除,那么,请先把此文看完再做决定。

这起案件所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2月25日授权公告的第201430367428.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正方形鸡蛋布甸)”,其申请日为2014年9月29日。

2018年8月28日,福建泉州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1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如期举行了口头审理。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在茂源食品提出的几件证据当中,有一件出自某微信号的相册内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的图片。就是下面这张:

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盒盖与盒体的组成以及整体形状,盒盖图案的整体布局相同,除商标外的所有文字和卡通图案均相同,盒盖边沿均包括鸡窝上有三个鸡蛋的图案,盒体正面图案和侧面图案基本相同。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2在盒体的整体造型以及已经公开的各个面的图案布局均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而盒体底面属于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宣告20143036742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有人可能会问了,原来朋友圈竟然还有这种功能呢?那是什么样的朋友圈都可以的吗?

也并不是!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中所指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并且现有设计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即处于社会非特定公众想获得即可获得的状态。

就是说,一定要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这个设计就已经处于公开,并被众多人了解的状态才行。

如今,微信用户数量得以迅猛增长,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信息交流的重要多媒体媒介,朋友圈也成为用户之间信息发布、交流和共享的便利渠道和重要窗口。随着微商群体的壮大,利用朋友圈来从事产品销售的活动已经非常普遍。

在证据2所涉及的微信号个人相册中,2014年3月28日14:46发布的朋友圈内容记载了“香港卡奇诺休闲食品上市,供不应求,官网……”的内容,同时发布了9张照片。从多方面可以看出,该微信用户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经营和产品推广的目的和用途很明确,可以认为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非私密状态且具有高度盖然性,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导致了整个设计方案的公开。并且,再加上其余业务人员微信朋友圈的佐证,更可以说明其证据2的真实性。

因此,证据2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不论是微商也好,还是直营也好,借助微信朋友圈这一营销方式还是非常普遍的,成本低,扩散快,效果好。但是,如果你还没来得及申请外观专利就引起了他人的注意,并抢险申请专利的话,可就一定要注意了。否则,权利方一旦变成侵权方,其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

如果你也遇到了专利侵权的情况,如果你的专利还没有申请,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咨询,高沃知识产权为您提供专业的专利代理服务!

编辑:高沃知识产权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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