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广州越秀警方在侦查中发现,地产中介人员程某等七人,在拿到业主信息后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并以每个月30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群成员收费。群成员买到信息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业主,给业主造成滋扰。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叶梦星: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通过登录内部系统获取所有房源信息和业主资料后,在微信群内向其他房地产中介公司兜售信息,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该涉案人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5万多条,最终被法院判处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在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数据显示,2020年仅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就累计监测发现政务公开、招考公示等平台,未脱敏展示公民个人信息事件107起,涉及未脱敏个人信息近10万条。此外,全年累计监测发现个人信息非法售卖事件203起,其中银行、证券、保险相关行业用户个人信息遭非法售卖的事件占比较高。
针对这类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台记者蔡志祥
来源: 广东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