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的微信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同时,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阿兰为此动怒,向法院主张阿红侵犯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阿红在未得到阿兰的允许下把其个人身份信息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布,是否损害了阿兰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解析】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什么是个人信息,什么是隐私。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则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并不是完全重合和对等的,侵害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损害隐私权。
本案中,阿红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尽管阿兰的身份证件中含有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因已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并不属于个人隐私,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可以认定为损害了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实质上也已经损害了阿红的名誉权。因此,阿红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必要支出的民事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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