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微信已成为个人不可或缺的工具,有人朋友圈发布别人的身份信息,构成侵犯个人信息吗?[案例来源:文件审判网(2019年)数12民末第1359号]
案例介绍:
2017年1月13日,刘某通过微信号为的微信(),在朋友圈中写道:“请向公司提交此人2016年8月支付的工资(扬州最低工资标准除外)的不必要部分。劳动局、公安局、法院可能无法保护你!你删了我的微信,我找不到你吗?”配图是郑某的名字和电话号码。
郑某遂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损失。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隐私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类型,为保护隐私,自然人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权利,非依法律、法规之规定或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搜集、利用、公开他人隐私。本案中,刘某在未经郑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朋友圈发布郑某的姓名及电话号码,侵犯了郑某的隐私权。
律师评论:
微信是现代社会中主要的联系的软件,但是互联网没有法外之地,在朋友圈等媒介中公布他人的身份信息仍然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