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海外网络
最近腾讯、多森的用户昵称头像纠纷及海岸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法学界的持续关注。
3月28日,北京师范大学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邀请了来自社会各界的法律专家、教授针对“微信头像、昵称为谁所有?”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企业数据权益的边界进行了研讨。来自中山大学的法学副教授谢琳认为,美国、欧盟和国内业界,对个人信息普遍认可的观点是,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有完全决定权的。“我的头像、昵称想在哪个平台使用,用户完全有决定权。”她说道。
谢琳表示,用户对个人的信息拥有完全决定权,目前业界都普遍认可用户对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享有完全决定权,而平台拥有的竞争性利益应体现在批量数据上,用户个人权益和企业经营性的竞争权益需要有区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更多是针对企业批量数据复制与爬取行为,就第三方使用登录服务而言,用户的每一次访问和请求均为用户自己提出,为用户的单一行为,非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批量复制行为。第三方登录是用户发起行为,且每次都需要微信API授权,并非数据包的批量获取行为,在这种意义上并不一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这也是“微信诉抖音多闪案”与先前“大众点评诉百度”等案的明显区别。”谢琳在研讨会上指出。
此外,平台目前虽无积极配合数据传输的法定义务,但一旦授权开放Open-API服务,对用户已携带的昵称和头像是否还能主张竞争性利益,有待商榷。
谢琳还以美国“美联社被其他报社复制新闻案件”即INS案为例分析了企业数据保护的边界。她从知识产权法角度分析,数据和新闻一样没有著作权,在美联社的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保护的严格限定条件是,如果不禁止对方复制行为,报社将会存在经营危机。
而在腾讯、多闪头像昵称案例中,用户头像和昵称是附带性商业利益、还是核心商业利益仍有待斟酌——即腾讯如果不禁止抖音通过微信Open-API服务使用微信用户头像和昵称,并不会无法经营下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企业数据如何避免过度保护仍有待斟酌。
最后,谢琳指出,第三方登录为用户提供了一些便利,打破了用户锁定效益,和降低转换成本,虽然目前我国数据可携权并非是数据控制者需实施的法定义务,但我国国家推荐性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已有相关初步规定,不可否认它有积极意义,对此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中进行利益考量。(刘筱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