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一位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文章:“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面18层地狱。”
天会收你的……”对此,台湾艺人周杰伦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该公众号删除该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类似的侵权案件,并不鲜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也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事例更是俯拾皆是。从法院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很低,而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却很高。
侵犯明星肖像名誉权案件多发
2013年至今,姑苏法院共受理网络侵权案件28件,其中23件是整容整形民营医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案件,22件的侵权对象为演艺明星。
2014年6月,姑苏区法院对主持人李湘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判令被告某美容整形医院在其网站首页公开刊登为期十天的对李湘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李湘经济损失。此前,李湘以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的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标题为“瘦脸美容哪种瘦脸的方法是最好的?”、“苏州最好的隆下巴——胶原蛋白”等整形美容手术商业宣传,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经济赔偿。
姑苏法院民一庭许惠珍庭长介绍说,打场官司需要一定周期,网络侵权诉讼不仅取证难、诉讼周期长,而且像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一类的诉讼,赔偿没有标准,数额很难裁定。一些演艺明星考虑到起诉获得的赔偿数额较小,还可能被侵权商家用于炒作,往往只是警告一下了事。不法商家正是深谙明星们的这种心理,才一而再,再而三地明目张胆地侵权。
网络诽谤侮辱近年频发
除了明星的肖像、名誉权常受侵害,普通人“受害”的也不在少数。如今在网络上,“网络黑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一言不合便将别人的事情添油加醋甚至无中生有放到网络上引导网友同仇敌忾地“批判”当事人的也是并不鲜见。
姑苏法院前年受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原告起诉称被告不光通过电话、短信侮辱和在原告王某的汽车上刻划侮辱性文字,更是登录原告吴某就读的学校班级的博客上回帖侮辱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夫妻两个因为感情破裂闹离婚时,一方甚至双方也会在论坛上发文谴责对方,姑苏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闹离婚过程中,妻子在天涯论坛、西祠胡同等影响较大的论坛实名发帖谴责丈夫是个道德败坏、经常玩弄女性的淫棍,丈夫怒将妻子告上法庭,夫妻俩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便先对簿公堂打起了名誉权官司。
如何更好地实现维权
从去年10月10日起,《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明确了法律适用范围。
“《规定》的出台,对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给出了司法解决途径。”许惠珍说,“现行法律对网络侵权、造谣等行为的惩治,越来越完善,像造谣、中伤、污蔑、人肉、随意转发等网络不文明行为或者网络暴力,在司法惩处上有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对于受害人的维权方面,许惠珍提醒说,当网络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首先保存证据,及时保存相关网页并注重时间的连续性,用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起诉至法院。如果原告很难确定侵权人是谁,原告可以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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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文章转自江苏高院,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者:杨萌。图片源自网络,侵删。本平台对所有原创、转载文章均保持中立,文章仅供学习和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联系,若有侵权或来源标注错误,烦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