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年头混职场的有几个是没有英文名字的,甚至都不让自己的娃和没英文名字的孩子同读幼儿园了,没有英文名字的小编真的庆幸自己幼儿园毕业的早,不然也许真的要孤单一辈子了……直到最近,小编的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Peter向小编哭诉自己遇到了一桩因英文名字引发的离奇“血案”,小编顿时感到没有英文名也许是自己最大的小幸运,而 Peter的遭遇值得其他Peter们关注和警示。

2005年入职一家外资互联网公司,互联网行业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加班乃是家常便饭,今年2月,Peter在无忧精英的精英竞拍汇互联网专场找到了一份年薪7位数的工作,于是提出离职,在与原单位结算加班费的时候,双方出现了严重的分歧。Peter原本想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拿回不菲的血汗加班费,但是因为一个英文名字,让Peter损失惨重、伤心不已。

在法院庭审中,Peter出示了几年间多份说是由经理任某、马某、刘某分别签字的“加班记录表”,其中任某、马某签字为中文名,另一些为外文名“Rebeca”。但公司不认可“Rebeca”签字“加班记录表”的真实性,Peter也未提交证据证明“Rebeca”为经理刘某。

法院一审审理后确认有任某、马某签字的“加班记录表”的真实性,同时以Peter未能提供证据证明“‘Rebeca’为刘某”为由,对有“Rebeca”签字的“加班记录表”不予确认。上诉中院后中院终审维持了原法院的判决。

那么,该如何确定外文签名、电子签名、他人代签名这些“非主流签名”的法律效力呢?

无忧精英劳动法专家表示,在一些外资公司内部,员工使用外文名是职员的自由行为,管理者一般不予干预,但一旦涉及签合同、对外交流等正式场合时,使用自起的“洋名”就不能太随意,否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当然,也不是说外文签名一律视为无效,自取的“洋名”必须能够证明是当事人亲自所为,那在法律效力上这一签名也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还有的案例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外文签名的法律效力。不过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争议,用人单位最好作出规定:对内联络感情时同事之间可以外文名相称,凡在签署各种书面文件时一律不得使用自起的外文签名,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