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网名字“qq网名字母的有意义的?
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发现两个带有“qq”字母的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下,运营多个可以互相发生跳转的网站,均使用了与原告“QQ”及“QQ支付”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字样,各网站通过提供商业信息、电子数据储存、网站导航、电子转账等互联网服务,获取大量商业利益。
原告发现这两个域名下的所有网站主办单位均为被告雷某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已注销),被告彩星科技公司则直接收取侵权网站的注册用户付费收益。两被告侵犯了原告“QQ”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雷某选择使用带有“qq”字母的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在被控侵权网站中突出使用“QQ乐”等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将“qq”和“le”“cloud”“pay”等单词结合作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雷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QQ”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域名;被告雷某、彩星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5万元等。
附: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0435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衔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霖,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文,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A栋1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XXXXJHK00。
法定代表人:黄丹。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卓春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宫琦,被告雷枝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霖、黄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枝伦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网站的经营活动中实施侵犯两原告“QQ”及“QQ支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雷枝伦立即停止实施使用与两原告混淆的网站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1998年在深圳注册成立,1999年便推出以“QQ”为商业标识的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这也是“QQ”作为商标首次在互联网领域实际使用。随着原告推出的使用“QQ”商标的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迅速风靡全中国,2000年原告升级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将其拓展到移动网络端的服务,至2000年6月“QQ”注册用户数便突破千万,累积至今用户数已达数亿。随后原告在互联网行业继续发展壮大,并继续沿用了“QQ”文字商标的知名度以及“QQ”文字商标标识原告商品来源的功能,陆续发展为互联网全品类的经营服务企业,经营领域涵盖“互联网即时通讯”、“网址导航网站”、“社交论坛”、“数据存储”、“电子支付”、“在线音乐”、“网络游戏”等等诸多领域,在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全球范围具有极为庞大的用户群体,也使“QQ”文字商标获得了极高的获得性显著性,使得“QQ”文字商标与原告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之联系在全球范围内均深入人心。为使原告享有权利的“QQ”文字商标获得更好的保护,原告在经营过程中陆续在不同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多枚“QQ”及带有“QQ”文字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依法享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除在提供的各类互联网相关的商业经营中广泛使用上述商标,还将上述“QQ”文字商标的小写字母“qq”作为来源识别字母使用在域名中,并以“qq.com”为域名作为原告各个网站的网址,如:“QQ导航社区”网站使用“”网址;“QQ钱包”网站使用“q”网址;“QQ音乐”网站使用“y.qq.com”等等。
原告前述在域名中使用“qq”小写字母组合也是原告对“QQ”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同时,“QQ”和“qq”文字虽然组合简单,但经原告将其命名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名称且该软件经长达二十余年的广泛使用并累积数亿的用户,“QQ”也成为了表明原告互联网服务来源的指代和商业标识,已经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建立与原告一一对应的联系。2020年4月,原告发现两个带有“qq”字母的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下,运营多个可以互相发生跳转的网站,均使用了与原告“QQ”及“QQ支付”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QQ乐”和“QQ乐支付”字样,各网站分别以“QQ乐支付”、“QQ乐导航网”、“QQ乐网盘”、“QQ乐资源”为各主要板块的标识,在线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电子数据储存、网站导航、电子转账、论坛等互联网服务,获取大量的商业利益。
原告发现该两个带有“qq”字母域名下的所有网站主办单位均为被告雷枝伦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已注销),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收取前述侵权网站的注册用户付费收益,帮助被告雷枝伦侵权或者与被告雷枝伦构成共同侵权。被控侵权网站的两个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将可以识别原告商品来源且具有显著性的字母组合“qq”与其他无显著性且有具体拼音和中文意译的“le”、“cloud”、“pay”单词结合作为域名使用,并以原告在域名中使用“qq”商标的方式作为其域名下的各网站,显然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原告“QQ”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QQ”及“QQ支付”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QQ乐”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极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为两被告的网站系由原告提供服务,或者与原告相关联。
同时,因“qq”及“QQ”文字作为数亿互联网消费者认知的表明原告互联网服务来源的标识,以及原告将“qq.com”作为核心域名注册并长期使用,被告雷枝伦选择和使用的两个带有“qq”字母的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即为将“qq”和其他有拼音和中文意译的“le”、“cloud”、“pay”单词组合,具有混淆原告互联网服务的目的,客观上必然造成混淆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雷枝伦辩称,一、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存在侵权。二、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损害赔偿请求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三、被告雷枝伦并非涉案网站的运营者,且答辩人主观上没有侵犯两原告商标权的故意,是善意的销售者,停止侵权即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被诉侵权域名是被告雷枝伦通过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并备案的,而该公司与原告系关联公司,被告雷枝伦当初在备案域名时不知道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基本情况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两原告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QQ”系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1999年推出的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名称,该软件经长达二十余年的广泛使用,至今已累积数亿的用户。
2005年1月7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3508823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真发送;电信信息;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经续展,有限期至2025年1月6日。
2015年4月1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3862572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点击付费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
2015年3月7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3862751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金融赞助;金融管理;保险;代管产业(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
2015年4月1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3863254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地图绘制服务;云计算;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器托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5362211号“QQ支付”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保险;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电子转账;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信托;募集慈善基金;经纪(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
2019年11月15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商标专用权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许可使用范围同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并授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可对侵犯其商标权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与前述商标权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或与授权方共同以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授权期限至书面撤回授权之日止,前述商标期限到期经续展后,本授权视为同续展期限自动延续有效,直至书面撤回授权之日止。
原告主张其在提供的各类互联网相关的商业经营中广泛使用了上述商标,并将上述“QQ”文字商标的小写字母“qq”作为来源识别字母使用在域名中,以“qq.com”为域名作为原告各个网站的网址,如:“QQ导航社区”网站使用“”网址;“QQ钱包”网站使用“q”网址;“QQ音乐”网站使用“y.qq.com”网址等等。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原告第1955912号“企鹅”、第1962825号“QQ”商标为驰名商标;2.(2012)深盐证字第2646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9年4月认定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8类“信息传递、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上的“QQ”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3.(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998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对互联网第三方网站媒体报道进行固定过程的公证,公证书显示自2016-2020年,使用了原告涉案的“QQ”为来源识别的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在全国所有互联网应用和服务的评选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4.(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997、102654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对第三方网站媒体报道的国内互联网各项大奖的评选内容,以及相应的奖杯、奖牌等实物进行固定取证过程的公证,公证书显示自2016--2020年,原告的“QQ”品牌以及使用了原告涉案的“QQ”为来源识别的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在全国所有互联网应用和服务中荣获各种大奖以及吉尼斯纪录;5.(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324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对互联网上第三方对原告近年来与国内外其他知名机构合作以及第三方网站对原告商标影响力评价的报道,拟证明原告为维持原告商标知名程度的持续稳定性,努力不懈地为原告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进行投入和维护,进一步证明原告涉案商标一直维持着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承载着极其丰富的商誉,且原告为此投入巨大;6.(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331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对原告自己的官方网站页面进行固定取证过程的公证,拟证明原告官方网站一直以“qq.com”为域名,且在本案诉请保护的所有服务类别中,稳定持续地一直在使用涉案的“QQ”文字商标。
二、两被告基本情况及其涉嫌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被告雷枝伦系原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的经营者,该工作室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资金数额为6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硬件及配件的销售及维修;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开发销售、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和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该工作室已于2020年12月9日注销。
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8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黄丹,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二手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软件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办公服务;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指导;科普宣传服务;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日用品零售。
2020年4月30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据此出具(2020)深前证字第020558、02055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附件内容显示:
1.2020年4月30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在360浏览器顶端地址栏中输入“××”,链接进入后,显示网站名称为“QQ乐支付”,页面上方设置有“主页”、“接入”、“服务”、“QQ乐导航网”、“QQ乐网盘”、“展望”、“开发文档”、“服务条款”等多个分类。网站首页显示“QQ乐支付--用支付响应世界用支付创造未来”、“轻松实现手机付款、在线付款”等内容,网站上还有“QQ乐支付通过简单的页面配置,可以替代复杂繁琐的人工结算业务”的介绍。
2.点击上述“QQ乐支付”网站首页分类中“QQ乐导航网”,进入相关页面,显示网址为“××”,网站名称为“QQ乐网址导航”查看网站首页的“精选顶置”,显示有“随缘博客”、“百度一下,你就知道”、“QQ乐支付-免签约支付平台彩虹易支付,abc云……”、“QQ乐图床”、“360搜索,SO靠谱”、“QQ乐网盘-工艺网盘平台百度网盘,蓝奏云,青云……”“QQ乐短网址-QQ微信防红工具-直连跳转防红短……”“QQ乐云盘-平步云端”等多个链接。查看网站首页的“精选推荐”,除了显示上述链接之外,还显示有“QQ乐播放器-免费稳定的HTML悬浮播放器”“QQ乐互联”“QQ乐资源网-最牛QQ技术资源网综合QQ技术”等多个链接。
3.“QQ乐网址导航”网站(网址为××)左侧设置有“网址导航”、“排行榜单”、“最新文章”、“更新内容”、“资讯详细”、“友情链接”、“申请提交”等多个分类。点击查看“网址导航”,显示有“首页管理”、“代刷网”、“个人博客”、“技术资源”、“建站优化”、“影视音乐”、“下载站点”、“网址导航”、“站长工具”、“网络科技”、“公益网站”、“搜索引擎”等多个子分类。点击查看“排行榜单”,显示有“今日排行”、“总榜巅峰”两个子分类,其中“今日排行”第一位为“QQ乐支付”,“总榜巅峰”第一位为“随缘博客”。点击查看“最新文章”,显示有“热点新闻”、“软件资源”、“活动线报”、“网址推荐”、“工具软件”等多个子分类。点击查看“更新内容”,显示有“Laysns仿ZB响应式CMS轻主题”、“移动用户免费订阅消费者中国手机报抽1-5元话费1G流量包等”、“微信提现一千元免除提现时需要的手续费”等多个更新的内容,来源网站均显示为“QQ乐资源网”,点击进入后显示网站网址为“zy.xydwz.cn”,网站名称为“QQ乐资源”。点击查看“资讯详细”,显示有“广告合作”、“关于我们”等子分类,点击“广告合作”后显示“首页分类上方,全站唯一横幅图片100元/月,时间需半年起步,其他位置可联系QQ自行开发,价格合适即可”等内容。点击查看“友情链接”,显示有“导航更新”、“墨染导航网”、“站长聚集地”、“WAP网址导航”、“自动秒收录”等子分类,点击“导航更新”,显示有“免费领取3包人参即食粉或叶黄素酯即食粉包邮亲测到货”、“CF手游新版本登陆领道具抽奖永久武器等”、“开言英语免费领取5天会员权益体验解锁1000+外教课程”等多个更新的内容,来源网站均显示为“QQ乐资源网”。
4.“QQ乐资源”网站(网址为“zy.xydwz.cn”)的首页显示设置有“网站首页”、“值得一看”、“网站源码”、“实用教程”、“网络软件”、“活动线报”、“其他资源”、“酷站推荐”等多个分类,查看“活动线报”下《微信提现一千元免除提现时需要的手续费》一文,“作者信息”栏目显示“悟空空,初来乍到,请多关照”以及投稿次数等内容,其他相关页面可见标注为“广告”的发布文章以及非广告的用户发布内容。
5.点击“QQ乐支付”网站(网址为××)首页分类中的“开发文档”,显示有“[API]创建商户”、“[API]查询商户信息”、“[API]修改结算账号”、“[API]查询结算记录”、“[API]查询单个订单”、“[API]批量查询订单”、“[API]发起支付请求”、“[API]支付结果通知”、“(支付宝)签名与验签”、“(Demo)示例下载”、“旗下网站”等子分类。查看“旗下网站”,显示有“QQ乐网盘:yun.qqlecloud.cn”、“QQ乐图库:pic.xydwz.cn”、“QQ乐导航网:××”、“QQ乐音乐播放器:music.xydwz.cn”等四个网站。
6.点击“QQ乐支付”网站首页上方的“商户登陆”,进入登陆界面,点击“自助申请商户”,显示商户申请价格为2元,“注册须知”载明“网站微信单笔订单费率:4%[结算费率0.005]”等内容,点击“立即注册”,使用经过清洁性检查的手机,打开QQ中的扫一扫,扫描支付界面的“QQ钱包支付”二维码,完成支付后显示注册成功,查看交易详情,显示收款商户为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7.查看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可知,首页网址为“www.qqle”、“www.xydwz.cn”的网站备案号分别为粤ICP备17155125号-1、粤ICP备17155125号-2,备案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主办单位均为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已注销),网站负责人均为被告雷枝伦;“xydwz.cn”、“qqlecloud.cn”、“qqlecloud.com”等三个域名均指向同一网址“www.xydwz.cn”,备案号均为粤ICP备17155125号-2,备案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主办单位均为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已注销),网站负责人均为被告雷枝伦。
庭审中,两原告明确指控两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系: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QQ乐支付”网站(域名为“qqle”)上显著使用了“QQ乐支付”的字样,与原告的第13862751号“QQ”商标、第15362211号“QQ支付”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服务的服务类别;在“QQ乐网址导航”网站(域名为“qqlecloud.com”)上显著使用了“QQ乐”字样,该网站为网址导航类网站,与原告的第13862572号“QQ”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网站流量优化的服务类别;在“QQ乐资源”网站(域名为“xydwz.cn”)上显著使用“QQ乐”字样,该网站为论坛式的资源网站,与原告的第3508823号“QQ”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服务的服务类别;“QQ乐网盘”网站(域名为“qqlecloud.cn”)上显著使用了“QQ乐”字样,该网站是网盘功能的云存储网站,与原告的第13863254号“QQ”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的服务类别,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共同侵权。
两原告明确指控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两被告分别以“qqlepay”和“qqlecloud”作为涉案网站域名的识别主体,与原告的“qq”域名识别主体构成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对网站经营主体造成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的抗辩意见
被告雷枝伦确认上述被控侵权网站及域名均是其注册,并确认上述网站中“QQ乐”、“QQ乐支付”字样的使用情况,但主张域名为“qqle”的“QQ乐支付”网站系其帮一个网友注册的,并非由其本人经营管理,其对该网站的商业活动不知情;域名为“qqlecloud.com”的“QQ乐网址导航”网站只是其作为一个个人导航网,其他网站并未用于商业活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雷枝伦关于其对网站实际运营情况不知情的陈述不真实,并当庭提交涉案网站“QQ乐支付”的支付宝付款情况截屏打印件一份作为相反证据,主张涉案网站通过支付宝收款时的收款人是被告雷枝伦。该网络截图打印件显示,收款账号为“随缘的小窝(*枝伦)”,收款金额为2元。被告雷枝伦庭后向本院书面确认上述收款账户系其本人实名认证的账户。
另,被告雷枝伦还主张域名“qqle”、“qqlecloud.com”是通过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并备案,域名“qqle”已于2020年12月12日完成注销备案,域名“qqlecloud.com”于2021年3月24日到期,已停止使用。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雷枝伦向本院提交了腾讯云界面截图打印件一份。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四、其他
原告为证明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仍然在持续进行,向本院提交了(2021)深龙华证字第2009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21年1月27日,以“qqle”为域名的“QQ乐支付”网站仍然有“QQ乐支付”字样,并可链接至被控侵权的“QQ乐导航网”,网站页面设计相较于原告2020年4月30日取证时做了一定变化;以“qqlecloud.com”为域名的“QQ乐网址导航”网站仍然有“QQ乐”标识,并可链接至被控侵权的“QQ乐网盘”站、“QQ乐支付”站及“QQ乐图床”站,网站页面设计相较于原告2020年4月30日取证时做了一定变化。原告据此主张本案诉讼发生后,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呈继续扩大的趋势,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被告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涉案网站已停止使用。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合理支出,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一张、公证费发票四张,主张其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公证费7405.5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QQ”、“QQ支付”的注册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授权获得上述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与前述商标权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或与授权方共同以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两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长期在各类互联网相关的商业经营中广泛使用了涉案商标,并将上述“QQ”文字商标的小写字母“qq”作为来源识别字母使用在域名中,以“qq.com”为域名作为原告各个网站的网址,“QQ”、“qq”已经与原告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经成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依法应受保护。
一、关于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问题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www.qqlepay.cn”、“www.xydwz.cn”等两个网站以及“xydwz.cn”、“qqlecloud.cn”、“qqlecloud.com”等三个域名备案的主办单位均为被告雷枝伦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网站负责人均为被告雷枝伦本人,“xydwz.cn”、“qqlecloud.cn”、“qqlecloud.com”等三个域名均指向同一网址“www.xydwz.cn”。涉案“QQ乐支付”网站(域名为“qqlepay.cn”)、“QQ乐网址导航”网站(域名为“qqlecloud.com”)“QQ乐资源”网站(域名为“xydwz.cn”)及“QQ乐网盘”网站(域名为“qqlecloud.cn”)等四个网站之间可以相互跳转,且上述“QQ乐支付网”明确载明“旗下网站”包括“QQ乐网盘:yun.qqlecloud.cn”、“QQ乐图库:pic.xydwz.cn”、“QQ乐导航网:××”、“QQ乐音乐播放器:music.xydwz.cn”等网站,在被告雷枝伦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雷枝伦为上述网站的运营管理者。被告雷枝伦辩称涉案“QQ乐支付”网站系其帮一位网友注册的,并非其经营管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收取上述“QQ乐支付”网站的注册用户付费收益,在其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与被告雷枝伦共同经营了涉案网站。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四个网站的名称分别为“QQ乐支付”、“QQ乐网址导航”、“QQ乐资源”及“QQ乐网盘”,网站中均突出使用了“QQ乐”或“QQ乐支付”的字样,已具有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故本院认定上述网站中“QQ乐”、“QQ乐支付”文字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经对比,被告在“QQ乐支付”网站上突出使用了“QQ乐支付”的字样,与原告的第13862751号“QQ”商标、第15362211号“QQ支付”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服务的服务类别;在“QQ乐网址导航”网站上突出使用了“QQ乐”字样,该网站为网址导航类网站,与原告的第13862572号“QQ”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网站流量优化的服务类别;在“QQ乐资源”网站上突出使用“QQ乐”字样,该网站为论坛式的资源网站,与原告的第3508823号“QQ”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服务的服务类别;“QQ乐网盘”网站上突出使用了“QQ乐”字样,该网站是网盘功能的云存储网站,与原告的第13863254号“QQ”商标构成近似,且同属于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的服务类别。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QQ”标识经过原告长期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告在上述被控侵权网站中突出使用“QQ乐”、“QQ乐支付”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原告的网站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从事互联网服务,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如前所述,原告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了涉案商标,并将“qq”作为来源识别字母使用在域名中,以“qq.com”为域名作为原告各个网站的网址,“QQ”、“qq”已经与原告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经成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涉案被控侵权域名“qqle”、“qqlecloud.com”和“qqlecloud.cn”的备案时间及使用时间均晚于原告使用“qq.com”作为域名的时间以及取得知名度的时间,被告将“qq”和与其他无显著性且有具体拼音和中文意译的“le”、“cloud”、“pay”等单词结合作为域名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服务系由原告所提供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雷枝伦关于被诉侵权网站是其通过案外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并备案,备案域名时不知道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雷枝伦停止侵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因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数额,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域名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枝伦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第3508823号“QQ”、第13862572号“QQ”、第13862751号“QQ”、第13863254号“QQ”、第15362211号“QQ支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雷枝伦立即停止使用域名“qqle”、“qqlecloud.com”和“qqlecloud.cn”;
三、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四、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1600元,由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雷枝伦、南京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卓春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IPRdaily大湾区运营中心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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