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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情的网名)有表情的网名女生

时间:2022-12-14 07:59: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唠嗑式解说?

跨界喜剧人?

没错,

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

火出圈的除了可爱的冰墩墩,

还有王·短道速滑“大魔王”·宝藏段子手·濛!

在短道速滑混合团体接力赛上,

王濛搭档黄健翔做起了赛事解说员。

比赛结束,

中国队夺得北京冬奥首金,

王濛也因幽默激情的解说风格

冲上多个热搜。

不少人调侃称,

“是时候让吴京歇一歇,

换王濛上班了”。

要知道,

在去年日本东京奥运会上,

吴京的表情包“霸屏”各大社交媒体,

精准表达了

大家为祖国深感骄傲的情绪。

这次,

网友们也第一时间

为王濛制作了一批表情包,

让她成了“冬奥赛场外最忙的人”。

现如今,

表情包已经成为大家交流的

一个重要辅助,

能精准表达心声、传递情绪。

但大多数人不知道,

不当使用表情包也可能涉嫌违法!


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

可能涉嫌侵犯哪些权利?

制作并在社交软件中使用真人表情包,多数情况都是用于私人聊天、个人欣赏等用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涉及商业用途,可能涉嫌以下侵权责任:

1.侵犯肖像权。曾有网站在未经某知名演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名字及其影视剧中的形象做成的表情包,用于营利性宣传。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网络表情包早已使群众将剧中的人物形象与演员本人联系起来,因此认定网站这种行为构成对演员本人的肖像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侵犯著作权。如果私人用户通过自媒体等渠道,将真人表情包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播、盈利,或擅自进行商业性传播,则对网络表情包的著作权人构成侵权。

3.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无论是私人使用还是商业使用真人表情包,都不得丑化他人人格。在社交软件中使用真人表情包,大多数情形是为了增强娱乐性,但是不能以丑化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形象作为代价,真人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以尊重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为前提,否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发现自己的照片

被他人制成表情包敛财如何维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我国民法典在认定肖像权侵权的标准上,排除了以往对于营利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认定侵权的重要指标。所以,行为人(主要是商家)在网络、媒体上为了宣传、博取点击量而发布真人表情包,只要其事先未经许可,便会涉及侵权的责任。如果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制作成表情包敛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如何正确使用真人表情包?

1.使用真人表情包需获得肖像权人许可。

肖像权人的许可,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指肖像权人口头或以书面形式公开表明许可他人使用其人物形象。默示是指肖像权人虽然没有公开表明许可他人使用其人物形象,但是通过推定可知肖像权人默许他人使用其人物形象。例如,在微信、微博中频繁出现某明星的真人表情包,并没有遭到该明星的反对或起诉,视为肖像权人默许不特定网络主体使用其人物形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2.涉及商业用途需获得肖像权人以及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一般社交软件中使用的真人表情包,都是用于私人聊天、个人欣赏等用途,这种情形下,使用真人表情包,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当下一些社交平台允许网友自发上传自制的真人表情包,一些真人表情包虽然可以免费下载和使用,却存在营销策略、广告宣传等嫌疑,这种情况下使用真人表情包,需获得肖像权人以及著作权人也就是表情包著作权人的许可。

3.不丑化他人人格。

在社交软件中使用真人表情包,大多数情形是为了增强娱乐性,但是不能以丑化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形象作为代价,真人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以尊重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为前提。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仲凯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李一鸣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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