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代下单)顾客下单了怎么发朋友圈…
非常便宜的代购商品有多少真品?
专家们建议建立登记制度,加强监督规范代理购买等。
有些名义上的代购不直接掌握货源& amp# 039;朋友圈& amp# 039;或者只在集团内投放广告,顾客下单后,在上面负责配送和售后。
这部分代购无法对货源及品质进行把控,如果上家发假货,无疑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代购业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存在诸多乱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必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代购行为
专柜价900元的50毫升小棕瓶精华液,1000元左右能到手两瓶;原价过万元的奢侈品背包,到手可以省掉好几千元;热门色号的口红,专柜经常断货,但代购那里却似乎永远有库存……
近年来,奶粉、护肤品、奢侈品甚至保健品等都成了可以被代购的商品,这些商品因为价格比专柜便宜、货源种类齐全等原因,受到许多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境外代购涉嫌走私、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发假货、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也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从事代购业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存在诸多乱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必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代购行为。
跨境代购备受青睐 真假混卖防不胜防
去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的耿耿准备购买某奢侈品牌经典款单肩包。在该品牌官方网站上挑好款式并确认尺码后,她把背包的截图发给了长期合作的代购小李,并询问代购价格。
“小李告诉我到手价是1.2万元,比专柜价格便宜近3000元。由于国内专柜这种经典款式经常缺货,所以我想都没想就在他那里下单了。”耿耿说。
耿耿和小李已经相识数年。2017年的时候,她想要买一个产自日本的小众美妆产品,当时搜索了各大购物网站都没有找到,于是通过好友推荐认识了家住江苏省苏州市的专职代购小李,从他手里成功买到了该产品。此后,耿耿就认准了小李,并陆续向其购买过口红、香水、背包等各种物品,花费了数万元。
在2019年年底前,小李会频繁前往日本、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亲自背回来一箱箱境外产品。后来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难以出境,小李便和身处境外的“同行”合作,由对方在当地进行采购,然后发回国内,由小李再分别邮寄给相应顾客。
“代购的商品价格便宜、性价比高,如果不是非常急用的东西,我基本会考虑找代购。此外,小李还会帮我出谋划策,告诉我什么产品适合我。”耿耿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耿耿一样信任甚至依赖代购的人不在少数,但也有不少人的消费体验并不理想。在天津市工作的张女士说,她曾经通过朋友添加过一个代购的社交账号,因咨询某款商品的价格后没有下单,对方质问“不买问什么问”,随后直接将她拉黑了。
自从2019年遇到一位真假掺卖的“骗子代购”A妹之后,北京市海淀区的小田对代购这一群体都“绝望”了,“分不清到底谁是真的、谁是假的,现在宁愿多花点钱,在专柜买个心安”。
小田告诉记者,A妹是她2019年年初在某个聊天群里认识的,聊天过程中两人相处得比较融洽。A妹经常在“朋友圈”晒日常照片,并发布一些代购信息。基于前期产生的信任,小田只要看到自己需要的护肤品、美妆产品便会下单。
约半年后,小田发现事情有点不对劲了:A妹的“朋友圈”之前每天都要更新三四条,但那段时间突然不怎么更新了,甚至还设置了“仅三天可见”;她买的一款粉底液,到手后发现色号不对,而且瓶身上还有明显使用过的痕迹。
直到同群好友在群组里称,其通过A妹购买的一款气垫粉底有明显瑕疵,专柜比对之后确定是假货,“她是真假混卖,千万别相信她”。
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在群里反映,自己也从A妹那里买到过假货,甚至还有不少人已经给她打了钱,而她却失联了。为此,有人重新拉了一个群聊,统计大家被骗的金额,以便后续维权。
一时之间,小田对此难以接受,把之前代购的东西全部闲置。“想起这件事就头疼,从此以后,我再也不相信代购了。”小田说。
以代购名义卖假货 消费者权益难保障
采访中,一位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的兼职代购秦朗(化名)告诉记者,他们圈内也不时会曝出有卖假货的代购。
“时不时会听到某个大代购携款‘跑路’了,还有不少人爆料自己的上家给顾客代发过假货。”秦朗说,一些名义上的代购,他们不直接掌握货源,只在“朋友圈”或者群内发广告,顾客下单后由上家负责发货和售后。这部分代购无法对货源及品质进行把控,如果上家发假货,无疑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以代购名义发售假货或者真假掺卖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8年,苏州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化妆品案,查获假冒名牌化妆品15万件,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一瓶5mL假名牌香水进价在6元左右,经过组合包装后卖给下家为50元,下家再以代购的名义卖给普通消费者,最高可以卖到200元。
对于通过代购买到假货的情况,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如果是消费者委托专门从事代购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代购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根据委托协议要求代购人或代购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代购人或代购企业存在明显过错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购人或代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吴迪看来,代购大多以网络为交易信息沟通的媒介,消费者把货款支付给代购商后,由于没有信用机制对代购者进行约束,容易产生代购者收钱并不履行代购合同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吴迪说,即使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完成交易,也会产生资金被挪用或未经授权资金被划拨的风险。
代购货源渠道多元 跨境或涉税务问题
今年27岁的秦朗在上学时就开始断断续续试水代购业务,起初多是依靠在国外的朋友帮忙购买,而他在国内负责客源和发货。
研究生毕业之后,因为找到的工作还算清闲,加之积累了一些美容顾问资源,他开始向国内专柜代购转型,月销售额超过30万元。
据秦朗介绍,作为一名代购,他的货源来自多个渠道:一部分从品牌线下专柜以商场活动价进行采购;一部分通过品牌的国内代理商进行采购,同时他自己也是几个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只有极小部分依然通过朋友在国外采购;此外,他有时还会通过国内免税店购买一些优惠商品。
秦朗说,目前,出于疫情防控原因,境外物品通关时间比之前长很多,加之海关抽检、个人免税额度限制、离岛免税政策趋严等变化,他现在的货源主要是从专柜和品牌代理商处采购。
他直言,在海关税务问题上,一些代购无疑是处在“灰色地带”的。“无论是从国外免税店采购之后,运到我国香港再清关至内地进行销售的大代购或者刷货团队,还是‘人肉’背货或者直接走国际物流通关的小代购,都有走私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代购和税务问题、走私问题挂钩的并不在少数。2021年10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4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徐某某经与他人通谋,采用在机场免税店采购、不向海关申报偷运出海关监管区或选走无申报通道等方式走私涉案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吴迪告诉记者,比较传统的代购,如委托出国的朋友代为购买奶粉等,之后再带入境内,通过海关的时候,依照规定需要对携带物品进行申报。根据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的54号公告,个人携带自用物品免征税的额度降低为5000元。
吴迪称,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超出额度标准的部分没有进行申报,就很可能会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等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携带应申报关税的货物进入境内的时候,偷逃应缴税额情节严重的行为会被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之规定,作为职业的代购卖家,要达到10万元的逃税额是轻而易举的,所以非常容易中招,触犯该罪。
监管力度有待强化 法律规范仍须完善
售卖假货、涉嫌走私……日渐庞大的代购群体背后为何存在如此多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陈音江认为,目前代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跨境代购方面:部分代购人员抱着打法律“擦边球”的侥幸心理,通过伪报、瞒报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由于进出境人员日趋频繁,缉查范围、数量都很大,所以缉查难度也很大;不排除个别代购主体为了谋取更多经济利益,故意代购或发售假冒伪劣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海外代购假货多,实际上有些代购根本没出过国,是在国内发售假货。从事职业代购的个人也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电商经营者。根据电商法规定,对零星小额交易进行了豁免,但是究竟什么算零星小额,目前还没有细则,希望出台法规予以明确。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代购行为,吴迪认为,未来我国仍需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如出台专门法律强化电商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义务,完善海外代购中的信息披露、海外代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以及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代购行为,陈音江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代购经营者划定经营红线,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为新型业态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代购行为,要依据现有法律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消费者要理性看待代购业务,选择正规代购渠道,认真签订代购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遇到问题依法维权。
吴迪认为,对于从事代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首先要制定准入标准,建立代购的注册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完善相关税收体系,同时也将代购行为纳入国家监管范畴中。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网制网、以网管网”,从而实现对网络代购的有效监管。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联合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代购中的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联合建立跨境代购商诚信档案,根据跨境代购商的各种行为信息源进行信用评级,并向社会透明公开,推进社会信用管理。(记者 孙天骄 记者 陈 磊)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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