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境内的产品销售行为可分为实物产品和无实物产品两种。

有实体产品的情况

一是低价售卖合法渠道无法销售的产品、或者市场不允许擅自流通的物品,根据售卖产品的自身性质、货物来源、经营资质等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判断犯罪构成,区分具体罪名。

1、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号:(2017)粤13刑终32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明知食用曲芝韵减肥胶囊后产生毒副作用,且销售中有客户投诉食用减肥胶囊产生不适症状,仍然接受李锡奎介绍向上家许会喜网购或向李锡奎购买来源不明的曲芝韵减肥胶囊后在微信、QQ销售。

2、被告人在钟表批发市场借假冒浪琴、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拍摄照片至朋友圈宣传、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号:(2018)粤0605刑初10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从广州市站西路钟表批发市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档口借来假冒浪琴、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黄某某以月薪4000-5000元聘请了一名摄影师在摄影工作室内对手表拍照,三人将照片发到各自的微信朋友圈上进行宣传、销售,每块手表的销售价格80-400元不等,平均销售价格为240元。

3、被告人在朋友圈销售走私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号:(2017)粤04刑终35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泽东、罗利平在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从澳门“水客”处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收购境外的“中华”、“芙蓉王”等品牌的卷烟后,下载了“一键转发”软件,将周围的人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展示“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卷烟的图样和价格,对外广为宣传。与顾客商谈好价格后收款发货。

4、被告人在境外采购奢侈品,走私入境,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在国内销售境外的奢侈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号:(2018)粤刑终608号

基本案情:由国某及其境外团伙成员在境外采购和组织奢侈品货源,然后将奢侈品及奢侈品发票、证书等单证通过国际快递发运到香港,交由刘某或者金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宣(已判决)等接货人接货,接货人接收到奢侈品后,组织被告人徐莉等多名水客采取人身、行李藏匿等“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奢侈品通过深圳罗湖、福田等口岸走私入境,交由SARA团伙成员在深圳收货,再通过顺丰快递发给境内货主。

5、被告人在朋友圈贩卖枪支弹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案号:(2018)粤01刑终135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金孟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枪支、弹药的广告宣传,并通过微信进行交易联系、收付款的方式,贩卖枪支、枪支配件和弹药给被告人孙全祥、刘曦阳、董志黎,并向被告人唐志超订购枪支配件。

6、行为人利用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对外非法销售现代象象牙制品,被告人帮忙收发快递,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号:(2018)粤1826刑初67号

基本案情:房小红的丈夫房某2长期在越南往国内发货销售象牙制品,房小红帮忙收发,并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对外非法销售现代象象牙制品赚钱。

二是以销售商品为名,但是商品对价给付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行为人以返利、高额分红等利诱他人进行投资购买产品。

该种情况下,商品买卖只是幌子,实际是利用朋友圈吸收资金,具体根据行为人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客观上的行为是够具有拉人头、内部形成三级三十人等典型特征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被告人在朋友圈、微信群积极宣传“美极客“产品,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采用“双轨制”发展下线,以发展会员数为计酬依据,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号:(2018)粤06刑终11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积极组织、发展传销活动,通过微信群、组织上课等形式虚假宣传“迈捷普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美极客”)的“苹果干细胞”、“低聚肽”等产品能提高人体免疫力、改善人体亚健康、使患者恢复健康,并讲解公司会员制度、奖励制度(直推奖、对碰奖、层碰奖),诱骗受害人参与传销。

2、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司经营已经出现严重资金问题、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假宣传具有新三板、新四板上市条件,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2017)粤0607刑初39号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奥鹏胶粘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巨大,为偿还债务及维持奥鹏公司运作,对外宣称奥鹏公司已被广州位拉服装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改为在“新四板”挂牌,在明知奥鹏公司不能公开转让股权的情况下,采取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温泉度假村、佛山市三水区金太阳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奥鹏公司悬挂横幅,以及在微信宣传等方式,隐瞒奥鹏公司经营状况、传递不真实的资讯,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奥鹏公司股权。集资款除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外,大量款项去向不明。

无实体产品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通过微博等社交工具虚构其在经营某种商品的假象,在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咨询并下单购买支付货款后,直接删除被害人的微信失去联系,该种情形主要构成诈骗罪。

1、被告人虚构在微信经营手机的事实,骗得被害人下单购买后失去联系,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3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注册微博、微信账号发布虚假销售IPHONE6手机和casio自拍神器的信息,被告人王子琪发布虚假收货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购买款汇入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收到款项后不发货,失去联系。

二是以买卖商品、投资项目为名,实际没有任何实体经营活动的吸收资金行为,其通常以售卖产品、投资理财为形式,朋友圈炫富、宣传项目盈利率等利诱他人加入,招盟代理等,具体根据行为人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客观上的行为是够具有拉人头、内部形成三级三十人等典型特征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被告人在未经有关部在未经有关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网络宣传、举办推介会活动宣传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具有真实内容的投资项目,并许诺投资该集团的项目会有高返利高分红,以此来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8)粤0981刑初10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风燕协助广西泰润集团公司及其下的子公司,通过微信群或者宣传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宣传广西泰润集团公司及其下的子公司,推广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的“投资项目”,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2、被告人加入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后,以投资为名,积极推广、引诱他人参加,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管理的团队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层116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号:(2017)粤1403刑初2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向其亲戚朋友发送“恒星币(中国)交易中心”的网址链接,并打电话劝说、鼓动亲戚朋友注册投资“恒星币”, 又以加大投资多购买“矿机”能生产更多“恒星币”以及推荐人员加入能获得直推奖励等为由,引诱其下线会员多购买虚拟“矿机”及发展更多人加入。最后达到5层115人。


通过上文的列举,可以看出目前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产品的行为主要是欺骗引诱,致使被害人财物受损,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还有部分销售走私物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微信领域内的售卖行为2019年之前一直没有相关的法规予以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买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微商、代购、网络直播都已经被纳入了管理范围,不再是法外之地。希望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制度化处理让我们的朋友圈回归友情。

(文章来源: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