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7 11336044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王燕琼通讯员文轩

6月26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2起违法网络广告的典型案例,表明了进一步整顿网络违法广告、净化网络环境的意图。

根据工作部署,温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共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171件,罚没款167.02万元,涉及医疗服务、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含保健食品)、金融理财等领域。

一、温州奥创贸易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份在苏宁易购的众筹平台,发布一款洗澡专用搓脚板产品,在该产品的广告中标注了“浴室异味、脚藓、脚臭、脚部死皮,嘿嘿我们专治以上问题”等内容。但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该产品有上述疾病的治疗功能。广告制作费用为4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

二、温州市和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金融理财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8日被查获在网站上发布“和润贷”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广告,含有“100%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用户资金无风险”等内容,宣传其投资安全无风险。广告制作费用为3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三、温州中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构荣誉称号的互联网广告案

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公司对外广告宣传的知名度,在未取得相应荣誉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广告宣称已经获得温州“第八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广告费用5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四、乐清科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9月7日被查获其开设的天猫网店“科软旗舰店”中正在销售“科软H8远销海外香港台湾日韩美华人网络电视机顶盒子国外可用版”的产品网页上使用了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形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知道自己行为涉嫌违法后,立即予以纠正,并发布致歉公告以消除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有关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五、温州赛梦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份在网址天猫卜食旗舰店上销售的名为“全麦面包无加糖无油早餐代餐饱腹杂粮吐司粗粮低脂低热量低卡健身”的商品宣传中包含“…低热量…”等虚假内容的,另一款名为“手工软欧包少糖无油全麦面包麻薯乳酪芋泥红豆巧克力芋头欧包”的商品图片上含有“无添加”的虚假内容。广告费用400元。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00元。

六、温州泰河电机有限公司发布含禁止情形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9月20日开始自行设计制作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了含有“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内容的TJP96FG直流减速电机广告宣传。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发案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且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2000元。

七、瑞安市华盛水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天猫旗舰店华盛旗舰店上销售的名为 “华盛海鲜干货 熟虾皮无沙袋装宝宝虾米零食12.5G*16包”商品的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钠159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80%,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低钠(低盐、减少盐)的国家标准,而当事人于2018年1月15日在其商品详情的图片中擅自发布包含“…少水少盐…”等内容的虚假广告,上述广告费用计700元。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八、瑞安市壹家壹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3月29日始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内容为“香湖壹号 别墅时代235平方345万起户型面积约180-230平方别墅约238-398平方销售价格……”,没有表明房产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内容为“坐落于万全生态新城,…沈海高速,绕城高速,轻轨S3线,轻松通达全国各地”的香湖壹号房产广告,其中轻轨S3线尚在规划建设中,没有明示。广告设计制作费用9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00元。

九、温州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服务互联网广告案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患者牙齿矫正前后对比照片,共计有案例2份,发布患者牙齿矫正照片图片6张,对患者案例的治疗方案、病例详细情况、商议治疗方案、牙齿问题等进行介绍说明,并表示患者对效果非常满意。广告费用1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十、苍南县荣达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未标明数据出处互联网广告案

2017年10月9日始,当事人在天猫店铺网址上发布:3倍增强抗蓝光,3倍抗指纹;3倍防爆裂的“钢化膜”产品广告,并对外从事“钢化膜”等产品销售经营活动,于2017年12月8日被本局钱库分局依法查获,期间销售额99元,当事人对其“钢化膜”产品广告上描述“3倍增强抗蓝光、3倍防指纹、3倍防爆裂”等广告内容用语,未能表明出处,没有证明材料证实上述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广告费用2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500元。

十一、温州健之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互联网广告案

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9日间,当事人为宣传其经销的食品“中植八号有机硒”,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网络广告,其中含有“功效:对五大类40多种疾病:五大类疾病: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肝病、呼吸消化系统疾病 包括由此引发的高血压、动脉硬化…胃肠癌、类风湿、关节炎、白内障、青光眼、儿童铅中毒、不孕不育等40多种疾病有理想效果”等医疗用语。广告费用350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7000元。

十二、文成县文迁食品店发布贬低他人商品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自己的车厘子,通过账号名为“00禾苗果园(文迁食品)”的微信号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12:01发布了内容为“车厘子,浙果98一斤,鲜果88一斤,我家不要98不要88只要79一斤,而且刚到货”的朋友圈广告信息,2018年3月27日09:59发布了内容为“车厘子特你73一斤别人家88,98一斤还不够新鲜”的朋友圈广告信息。其中“浙果”是指文成县周翔水果店、文成县小周水果店和文成县周老三水果店这三家店的店招“浙果壹号”,“鲜果”是指文成县果尚水果店的店招“鲜果空间”。被查处后,当事人积极予以改正。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关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元。

针对上述行为,温州市监部门提醒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自觉依法做好互联网广告审查核对工作,也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积极监督、举报违法互联网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