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借名”直播中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虚拟财产权益应予保护
王鸿雁与广州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王鸿雁在酷狗直播平台实名注册了直播账号,注册后一直由表妹王晗使用,直播收入打入王鸿雁名下银行账户,但银行卡由王晗持有。帐号目前拥有30.6万粉丝,财富等级为“神皇”,明星等级为“歌神5”,主播荣誉为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等。2020年1月,经王晗向繁星公司申请,案涉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王晗。王鸿雁认为,繁星公司与王晗恶意串通严重侵犯其虚拟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繁星公司将案涉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重新更改为王鸿雁。我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王鸿雁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其将账号交由王晗使用,构成违约,繁星公司依约终止其使用账号,不构成对王鸿雁账号使用权的侵害;案涉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源于用户对王晗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王晗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账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归由王晗享有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效率的实质要求,繁星公司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人为王晗,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王鸿雁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国第一例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问题,又涉及到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的自治权边界问题。判决结合网络实名制、账号具有人身依附性等特点,首次提出了账号类虚拟财产与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两分法,区别适用权利归属规则的裁判思路,确定:账号类虚拟财产权益的享有和处分应受网络服务合同的约束;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则根据诚信、公平和效率原则,归由账号实际使用人享有。案件裁判结果对落实《民法典》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构建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秩序、推动平台认真落实网络账号实名制、优化数字经济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五、MCN机构不能基于其与旗下签约主播的约定或者对账号的运营投入当然取得主播使用的自媒体平台账号所有权
梨子与李子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诉陈东缘、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梨子与李子公司与陈东缘订立《经纪合约》,约定合作运营由陈东缘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2020年3月,双方解除合作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就抖音账号由谁控制使用问题产生争议。陈东缘多次向抖音平台申请换绑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梨子与李子公司则不同意换绑,抖音平台对账号采取冻结措施。梨子与李子公司遂以陈东缘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抖音账号归梨子与李子公司所有,要求陈东缘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我院生效判决认为,抖音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梨子与李子公司无法基于对账号的运营投入与收益约定当然取得账号所有权。陈东缘在其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脱离本人控制的情况下,向平台申请换绑手机号码,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判决驳回梨子与李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网络表演经纪机构(MCN机构)与签约主播之间就公众账号权属、使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账号被平台冻结引发的纠纷。本案裁判认定MCN机构不能基于其与主播的约定或者对账号的运营与投入当然取得主播实名注册的账号之所有权,同时尊重平台、账号注册人(主播)、MCN机构各方就账号相关权益的约定,在坚持网络实名制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确立从主播到MCN机构的账号权益转移应履行账号主体变更手续的裁判规则。该案既体现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精神,也回应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监管账号实名制要求,为解决账号类虚拟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了借鉴。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虚拟财产被盗损失的归责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6日,俞彬华的YY直播平台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俞彬华立即联系运营YY直播平台的华多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华多公司仅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应允其要求,致红钻券被盗窃者使用。俞彬华遂起诉华多公司赔偿损失。我院生效判决认为,俞彬华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华多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未能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华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彬华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彬华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故判令华多公司向俞彬华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的责任,驳回俞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分配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论述,并结合网络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确立了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的原则,提出应当根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的处理规则。本案判决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规则、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范例。裁判结果有利于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亦有助于加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益性质和范围的考量因素
王子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子庚是网易雷火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荒野行动》的用户,因在游戏中多次使用外挂软件,其游戏账户被网易雷火公司作永久禁止登录处理。王子庚认为,网易雷火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虚拟财产权益,故起诉要求网易雷火公司解除对其账户的禁止登录措施,并赔偿其虚拟财产损失500000元。我院生效裁判认为,网络游戏内的虚拟财产依托于网络游戏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存在,游戏用户只能在登录账号进入该游戏后于该游戏内使用该财产,不能独立地对此类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用户使用外挂等方法进行游戏作弊属于违约行为,游戏平台对使用外挂的用户采取永久禁止登录措施系单方解除网络服务合同,判决驳回王子庚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提出了有关主体对网络游戏内虚拟财产权益范围的考量因素和遵循原则,即综合考量网络虚拟财产的来源、受支配程度、有关合同约定等因素,遵循诚实信用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作出具体判断,避免相关主体陷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益绝对化的认识误区,对廓清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益边界具有规则意义;二是明确了法院对网络平台采取必要管理措施维护平台秩序和公平性的支持态度,对于依法支持和强化网络平台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八、网络游戏虚拟道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罗佳毅与雷浩、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罗佳毅在“藏宝阁交易平台”上出售其所有的游戏角色,但将98000元的出售价格误标为9800元。罗佳毅发现后尚未来得及修改,就在两秒内被雷浩下单买到。罗佳毅随即与雷浩及网易公司多次交涉均无果。网易公司收取490元服务费后,冻结、暂存保管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款9310元和商品游戏角色。罗佳毅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雷浩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我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网易游戏“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交易标的”是指“藏宝阁交易平台”中准备转让的“游戏虚拟物品”的使用权;“交易”是指游戏虚拟物品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故本案所涉及的“交易”,实质是指游戏用户在游戏内转让其对游戏运营商债权的行为,即为债权转让行为。
典型意义
游戏角色等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催生了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游戏角色交易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情况下,该案确立了遵循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则。游戏运营商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交易”仅指游戏虚拟物品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同一网络游戏内用户间交易虚拟角色,实质是受让方受让出让方对游戏运营商所享有的债权,属债权的转让行为。本案通过厘清涉及用户之间、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认定涉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为处理同类型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财产市场健康发展。
九、国际域名争议中依法保护中国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陈健飞与美国布鲁有限公司(Bulu,Inc.)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健飞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域名“bulu.com”,域名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布鲁公司系一家经营健康产品线上零售的美国公司,其于2012年6月13日首次商业使用“BULU”标记,并先后于2014年、2018年在美国境内注册取得“BULU BOX”和“BULU”商标。2018年11月,布鲁公司认为陈健飞恶意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将涉案域名“bulu.com”从陈健飞转移至布鲁公司。2019年1月,美国国家仲裁院出具《裁决书》,将域名“bulu.com”从陈健飞转至布鲁公司。陈健飞不服裁决结果,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域名“bulu.com”为陈健飞所有,布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我院合理扩张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本案纳入管辖,并严格界定“恶意”的标准,判决确认陈健飞对域名“bul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典型意义
国际域名为稀缺资源,全球流通性较强、国际认可度较高,属于各国民、商事主体竞逐的网络虚拟资源。本案通过合理扩张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案件纳入管辖,并在尊重国际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行为的基础上,秉持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结合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客观行为模式及主观状态,妥善认定域名侵权中的“恶意”,作出与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同的裁判结果,依法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该案裁判对于防范域名资产被恶意掠夺、提高域名资源司法保护水平、提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中国司法话语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十、域名注册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勇侵害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勇于2005年5月3日注册域名“”,由易名公司提供注册及解析服务。虎牙公司于2016年受让取得域名“”。2018年,虎牙公司发现刘勇名下的“”会跳转至其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www.douyu.com”上,故起诉请求刘勇与易名公司不得对设置跳转链接跳转至第三方网站,并请求将该域名转移至虎牙公司注册使用、刘勇与易名公司连带赔偿其侵权损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勇明知持有的域名与虎牙公司域名核心部分一致、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仍将域名对应网址指向与虎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网站,构成恶意使用域名。易名公司在收到侵权通知,明知刘勇存在恶意使用行为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解析,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域名交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易名公司与刘勇连带赔偿虎牙公司合理费用48980元。
典型意义
域名作为互联网的关键基础资源,具有稀缺性、排他性、标识性等多重属性,域名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网站的线上入口,更是一项承载着商业信誉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具有虚拟财产的特性。该案通过运用技术和司法双重视角,清晰界定了域名注册人及域名解析服务商合理管理、使用域名的行为边界,准确定位了相关域名权利主体的权、责,确立了特定域名被滥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裁判将之交由被侵权主体使用的裁判规则。体现了以裁判实现特定的稀缺域名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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