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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完整的个人贷款合同怎么写?律师来教你了

时间:2023-03-16 15:17: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个人贷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全称):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本合同。

第1条借款

1、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2、贷款用途:

3、贷款期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实际贷款期限以贷款借条记录为准。借条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未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款人有权不按照本合同提供贷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根据借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文件,并完成相关手续。

(二)根据本合同以贷款为担保抵押的情况下,登记和/或保险等法律手续按借款人的要求办理,其担保和保险继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没有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

第3条付款方式

贷款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贷款金额归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4条偿还方法

1.贷款人和贷款人同意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2、其他还款方式:

第5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不得挪用他使用的,不得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2、按时全额返还本金。

3.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贷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文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向贷款人发放贷款使用情况和财政支出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居住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

5.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实施贷款人认可的债券保存措施。

第6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和检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使用情况、担保人情况及担保物/物质情况。

2.贷款人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3.根据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罚款、履约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律师费用和其他实现债券的费用,贷款人可以直接从贷款人的任何账户中获得。

4.贷款人返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应付金额,贷款人可以选择将此金额用于还本付息、罚款、履约金或费用。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6.根据本合同全部偿还贷款本金,消灭担保权后,将需要退还的担保物的权利证明、物质或担保权证明返还担保人。

第7条.提前偿还

1、借款人要提前还款,并得到贷款机构的同意。

2、借款人有下列情况时,借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借款信息。

(二)根据本合同以贷款为担保抵押的,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没有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办理。

(三)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破产、解散或影响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

(4)贷款人、担保人出现了影响贷款人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8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抵押)担保。

1、保证:

(1)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名担保人,各担保人共同对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是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实现债券的费用,包括本金、罚款、履约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律师费用等。

(3)一次性偿还的保证期为贷款到期日起两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为每期换汇之日起2年。发生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事项,本合同债务由借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担保期为借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前。

(四)担保人不按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有权直接从担保人的任何账户领取。

(5)借款人提供货物的担保,担保人愿意履行担保的所有债务先于水担保的责任。

(六)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况,或者担保人居住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借款人。

2、抵押/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同意将下列财产用作根据本合同借用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物质价格人民币(大写)、抵押物/物质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物质的净利润为准。

(三)担保范围是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本金、罚款、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转让费等。

(4)抵押/担保权的效力及担保物/物质中的从属物、权利、混合物、辅助物。

(五)抵押物由抵押权人管理。担保人有义务对担保物进行适当管理,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担保物的监督检查。

(六)抵押人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物进行赠与、转让、销售、租赁或其他任何处置。经借款人书面同意,转让、销售、租赁担保物收入价格适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目的债务。

(七)抵押物损坏、丢失或征用,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与乙方约定的1%履约金。逾期每天收取_______滞纳金,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_______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贷款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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