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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骂人qq骂人神器输入法…

时间:2022-12-08 11:04: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

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据悉,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

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为“p*****91*”、微信名为“皮××”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

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

“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

“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

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


图文无关,图自网络


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



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网友也就此事发起了热烈讨论:



网友一致认为:网络也非法外之地!



8月5日

@中国新闻网 在微博创建了名为

“在朋友圈骂人被罚,合理吗?”的投票

截至8月5日16时

共有3.1万人参与


其中,认为“合理”的网友最多

共有1.6万人


朋友圈什么样的言论侵犯名誉权?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除了是一个社交平台,也是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那么,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法官说法: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

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

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

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简单来说

你可以发朋友圈

但骂人就不对了

其实,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也有“注意事项”


发网络平台要注意这些事项

1、不得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服务”售卖信息

今年5月6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打击“售卖违禁品/服务”专项治理行动的公告》,称微信/QQ账号不得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服务”售卖信息。(示例如下图)




公民在互联网上售卖“违禁品/服务”的行为,违反了腾讯/微信/QQ的使用规范及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治安违法及刑事犯罪,将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用户通过个人账号、朋友圈、微信群、QQ群、QQ空间等产品功能发布售卖“违禁品/服务”信息,根据其他用户投诉并一经确认,属于明确违法违规。

·用户帮助朋友在个人账号、朋友圈、微信群、QQ群、QQ空间等产品功能转发宣传推销“违禁品/服务”的行为,一经确认,售卖方、转发者也均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不得发布、展示、传播关于利诱分享朋友圈打卡信息

5月13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利诱分享朋友圈打卡的处理公告》,称微信禁止通过利益诱惑,诱导用户分享、传播外链内容或者微信公众账号文章,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奖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红包、优惠券、代金券、积分、话费、流量、信息等)、集赞、拼团、分享可增加抽奖机会、中奖概率,以积分或金钱利益诱导用户分享、点击、点赞微信公众账号文章等;(从其他软件诱导用户分享到朋友圈也属违规)。(示例如下图)




3、谣言

在未掌握真实情况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相关法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后发东西到网络平台上

可别再任性了

请当三思而后发

对此,你又怎么看?

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 重庆合川法院 四川普法 微信安全中心

编辑 张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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