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这话的人是广东惠州市某区口岸主任张某2。
他继续这样说。“我不想面对这种异样的眼神,所以早早地从家里退出了。张慕辉在网上发表诽谤我的文章,周围的人误以为我侵吞了别人的财产,我心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我经常出现恍惚现象。”
彭派新闻(www)。)注意到,最近全国多地位监查委出面澄清虚假举报,但被诬告的干部没有详细说明。本月初,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的刑事判决书成为观察无辜干部心理状况的窗口。
此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张慕辉(生于1977年5月20日)犯有诽谤罪,于2018年5月7日(2017年)作出广东1303刑初7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莫辉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辉不服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览依法讯问上诉人,并审查辩护人的意见。本案事实明确,决定以修改的方式审理。现在审判结束了。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2年经惠阳县(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同意,发现东澳实业开发公司和惠阳县国土局沙地国土征用了沙田镇东澳村土地,其中张某4(上诉人张慕辉的父亲,当时张慕辉是未成年人)土地共计5.04亩(5.04亩)根据当时征用补偿标准,张某4选择了货币补偿,并通过签名全额领取了上述征用补偿(其中3.74亩总补偿16456韩元,1.3亩总补偿5720韩元)。
从2013年7月开始,上诉人张慕辉以为了满足自己的个人目的,将该家的回调地出售给前沙田国土所张某所长为由,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某一区分局没有书面答复张慕辉,没有保留原来被沙田国土少将出售的事情,由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同时,张慕辉向惠阳区纪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当时林慧一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张某一、市林慧一区港口事务主任张某二存在非法征收土地、占用土地等行为。经过上述部门调查,张某一、张某二在以上征用过程中未发现有违法违法行为,依法回复张某辉。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人民政府制作了《沙田镇关于东澳村民张某辉反映违法征收水田100多亩的问题一事的答复》,书面通报了向上诉人张慕辉反映的惠茂一区国土局和口岸的干部非法征用农田100多亩的问题。
收到上述部门的书面答复后,上诉人张慕辉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诉求,在新浪微博上宣布文章张某1、张某2非法倒卖农田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部对张慕辉进行口头警告处理。此后,张慕辉涉嫌非法征收张某一、张某二家村集体土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继续在网上发布公告,称已依法对张慕辉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受到行政处罚后,上诉人张慕辉仍多次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声明:“张慕辉实名事实上是惠阳区贪官张某一、张某二非法征收东澳村民100多亩稻田,用于个人非法投机买卖。”此外,还强行侵吞了我们的百分表和果收款”、“惠阳区公安局以保护神压迫农民捏造贪官、诬陷诽谤进行行政拘留10天”、“这就是惠阳区公安局长张某以法治社会为保护对象的真面目”等虚假言论。这部分微博点击,点击率超过5000次,受害者张某1、张某,2017年3月4日受害者张某1、张某2举报,公安人员于2017年3月5日口头传唤上诉人张某辉。
书证方面惠州市公安局惠某一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发布的张某辉新浪微博阅读量提取情况说明,公安人员提取了上诉人张某辉的两台三星牌手机的2016年至2017年新浪微博数据。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为什么太阳不照”涉嫌诽谤的博客292条、阅读量762299条、全裁量33条,新浪微博账号为“看贪官横行”发布了涉嫌诽谤的博客220条、阅读量847748条、全裁量2651条、评论76条。其中,从2016年3月15日到2017年2月17日,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涉嫌“为什么太阳不照耀”的博客39条、阅读量79597次、全裁量353次、评论5条。新浪微博账号为“看贪官横行”发布了涉嫌诽谤的博文9条、阅读量33044条、全裁量30条、评论0条。
另外,“为什么太阳不照”、“贪官横行视图”、“贪官横行视图”、“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博客36张截图证实了新浪微博账号“为什么太阳不照”、“贪官横行视图”于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20日发布博客内容。有些截图是“;惠某一区贪官污吏横行惠某1:张某2、张某1,非法征收100多亩稻田,强行侵吞百分制白纸果树事件”、“惠某一探官某张某2、张某1非法征收100多亩稻田用于个人投机买卖和囤积,强行侵吞了我们的回调地和果树赔偿金。”“法制中国依法治国的惠阳区依法申报真相是行不通的!这就是惠阳区公安局长张某达到法治社会的保护的真面目。张慕辉实名如实举报惠阳区贪官张某1、张某2非法征收东澳村民100多亩稻田,个人进行非法投机买卖,用于强行侵吞我们的回调地和果收。”、“惠阳区公安局以保护神压制农民、捏造贪官、污蔑诽谤、行政拘留10天后”、“惠阳区公安局长张某、法治社会角色。”
刑事裁判署里卷入其中的两名干部吐露了委屈。
受害者、当时惠州某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张某1陈述说,从1988年到2004年,他在惠某一区沙田镇国土上担任所长。1991年,据上级部门称,
求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当时征地分两个标准:要回扣地每亩3000元,不要回扣地每亩4400元,当时张某辉家的地位于沙田镇东明加油站对面,共1.3亩,该土地的权属是张某辉的父亲张某4的,当时张某辉只有10多岁,当时是由张某4决定的,张某4选择不要回扣地,政府按照每亩4400元的价钱征收了张某4的1.3亩土地,总价是5720元。当时是由张某4亲自到沙田国土所领取的,张某4也已签字按捺指印的。后来张某辉有去沙田政府、惠阳区区政府、信访办、检察院、纪委部门、国土局及惠州市政府等部门反映、投诉过,经惠阳区政府、纪委等相关部门核实,并无存在私人征收张某辉的土地,政府相关部门也拿出相关批文证明给张某辉看过,但张某辉不理会这些批文并在外面散布说相关部门包庇我,仍到处上访、发布微博诽谤我,发布的内容大概有“张某辉实名举报:惠某1贪官张某2、张某1非法征收100多亩水田,强行侵吞我们回拨地及果树补偿款。”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辉因在互联网上通过微博发布博文诽谤我和张某2被惠某1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后张某辉仍不悔改,原帖子仍继续保留并还发新帖诽谤我。他说,当初征地,我是为公家(国土部门)依法依规办事,不是我的个人行为,所征土地也是公家财产,我完全站得正、行得直。随着张某辉在微博所发不实内容的持续扩散,周围的亲朋好友本来一直对我的评价是很好的,但他们看到张某辉所发内容后,对我的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对我半信半疑,好几次我在背后听到他们议论此事,发现我后又欲言又止,好像我真的做了什么见不得光的事。
“亲朋好友尚且如此,社会上不知此事底细的人更不用说了,他们肯定以为张某辉说的就是真的,对我的评价可想而知。有一次,我在大街上听到几个陌生人说及此事,把我说的十分不堪。此事已严重影响到我的工作和精神状态,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心里压力,对我的名誉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张某辉除了发博文诽谤我和张某2外,还诽谤刘某军、庄某达等惠某1区的领导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和他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我认为张某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社会的恶劣影响。”
被害人、惠州某区口岸办主任科员张某2陈述道:我在三年前就发现张某辉在新浪微博上实名举报我偷卖了他家的土地并强占了他家的果树赔偿款,在惠阳区纪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的情况进行回复,回复称我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后,张某辉还继续在互联网上发帖对我进行诽谤,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些亲友、老乡和同事都在问我这些事情,以为我侵吞了他人的财产,于是我先后到惠某1区公安分局沙田派出所和治安管理大队报案,后张某辉于2016年3月3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行政拘留,张某辉行政拘留期满出来后,还继续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帖,诽谤我和张某1、时任惠某1区区委书记的刘某军、惠某1区公安分局局长庄某达。
他说,“张某辉发帖诽谤我的事情,对我造成了很大影响,在生活上,我经常受到亲戚、朋友及邻居的质疑和议论,我的妻子和小孩也经常受到他人和同事的指点和议论,使得我的亲戚朋友都疏远我们一家,不敢与我们来往;在工作上,我经常受到领导和同事的质疑和议论,使得领导和同事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我,我因不想面对这些异样的眼光,就提前退线在家。因张某辉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我一事,使得周边的人都误以为我侵吞了他人的财产,使我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造成我经常有精神恍惚的现象。”
张某辉供述:从1992年至2013年,我父亲张某4和弟弟张伟军多次找张某1,要求其解决回拨地的问题,但张某1一直以回拨地手续没有办好为由,回拨地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从2013年开始,我因儿子生重病需要钱,我多次到沙田镇政府找张某1、张某2,要求解决回拨地的问题,但还是没有解决。之后我多次到沙田镇政府、惠阳区国土局、惠阳区检察院、惠某1区信访局反映问题,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回拨地一直没有兑现。后我开始到惠州市信访局、广东省信访局、北京市中纪委等地上访,反映诉求。我使用三星牌智能手机在新浪微博上“为什么太阳照不到”、“看贪官横行”账号上发帖,发帖的内容基本是与回拨地没有解决的事有关,目的是为了解决回拨地问题。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且是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关于是否属于公诉案件问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上诉人张某辉诽谤他人的时间较长,且诽谤的事由是征地问题,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上诉人张某辉在信息网络上诽谤的张某1、张某2、庄某达,三人皆是惠某1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诽谤行为不仅损害被诽谤人的名誉,也损害了地方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其诽谤行为可以提起公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