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这话的是广东惠州市某区口岸办主任科员张某2。
他接着说道,“我因不想面对这些异样的眼光,就提前退线在家。因张某辉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我一事,使得周边的人都误以为我侵吞了他人的财产,使我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造成我经常有精神恍惚的现象。”
澎湃新闻(www.)注意到,最近全国多地纪委监委出面澄清了失实举报,但遭遇诬告的干部并未出面细说体会。本月初,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成为观察被诬告干部心态的窗口。
早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辉(1977年5月20日出生)犯诽谤罪一案,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粤1303刑初7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辉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辉不服,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并审阅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1992年期间,经惠阳县(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同意,东澳实业发展公司及惠阳县国土局沙田国土所征用沙田镇东澳村土地,其中征用张某4(上诉人张某辉的父亲,当时张某辉属未成年人)土地共5.04亩。根据当时征地补偿标准,张某4选择货币补偿并经签名确认,全额领取了上述征地补偿款(其中3.74亩共补偿16456元、1.3亩共补偿5720元)。
2013年7月起,上诉人张某辉为满足其个人目的,以其家的回拨地被原沙田国土所所长张某1卖掉为由,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某1区分局书面答复张某辉,不存其所反映的回拨地被原沙田国土所所长卖掉一事,并经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同时,张某辉向惠阳区纪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时任惠某1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张某1、时任惠某1区口岸办主任科员张某2在上述征地时存在非法征收土地、占用土地等行为。经上述部门调查,均未发现张某1、张某2在以上的征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答复张某辉。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作出《沙田镇关于东澳村民张某辉反映违法征收水田100多亩的问题一事的答复》,书面告知上诉人张某辉其反映的惠某1区国土局和口岸办的干部非法征地农田100多亩的问题一事失实。
在收到上述部门书面回复后,上诉人张某辉为实现其个人诉求,多次在新浪微博发表文章称张某1、张某2非法倒卖农田土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对张某辉作出口头警告处理。后张某辉仍继续在网上发帖称张某1、张某2涉嫌非法征收其村集体土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于2016年3月3日依法对张某辉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在受过行政处罚后,上诉人张某辉仍多次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张某辉实名依事实举报惠阳区贪官张某1、张某2非法征收东澳村民100多亩水田,用于个人违法炒买炒卖,并强行侵吞我们的回拨地和果树款”、“惠阳区公安局充当保护神打压农民举报贪官竟捏造、陷害诽谤作出行政拘留10天”、“这就是惠阳区公安局长庄某达法治社会充当保护的真面目”等不实言论,该部分微博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使被害人张某1、张某2、庄某达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3月4日,经被害人张某1、张某2报案,公安人员于2017年3月5日将上诉人张某辉口头传唤到案。
书证方面,惠州市公安局惠某1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关于张某辉新浪微博阅读量提取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对上诉人张某辉的2部三星牌手机的2016年至2017年新浪微博数据进行提取,新浪微博账号为“为什么太阳照不到”发布涉嫌诽谤的博文292条,阅读量762299次,转载量3246次,评论10条;新浪微博账号为“看贪官横行”发布涉嫌诽谤的博文220条,阅读量847748次,转载量2651次,评论76条。其中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2月17日,新浪微博账号为“为什么太阳照不到”发布涉嫌诽谤的博文39条,阅读量79597次,转载量353次,评论5条;新浪微博账号为“看贪官横行”发布涉嫌诽谤的博文9条,阅读量33044次,转载量30次,评论0条。
另外,“为什么太阳照不到”、“看贪官横行”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博文的36张截图,证实新浪微博账号“为什么太阳照不到”、“看贪官横行”于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20日发布博文的内容情况,部分截屏显示:“刘某军区委书记包庇。惠某1区贪官横行惠某1:张某2、张某1,非法征收100多亩水田,并强行侵吞回拨地果树一案”、“惠某1贪官张某2、张某1非法征收100多亩水田用于个人炒买炒卖并大量囤地,强行侵吞我们回拨地及果树补偿款。”“法制中国依法治国的惠阳区依法举报讲实话是行不通!这就是惠阳区公安局长庄某达法治社会充当保护的真面目”。“张某辉实名依事实举报惠阳区贪官张某1、张某2非法征收东澳村民100多亩水田,用于个人违法炒买炒卖,并强行侵吞我们的回拨地和果树款”、“惠阳区公安局充当保护神打压农民举报贪官竟捏造、陷害诽谤作出行政拘留10天”、“这就是惠阳区公安局长庄某达法治社会充当保护的真面目”。
刑事裁定书中,两名卷入其中的干部吐露委屈。
被害人、时任惠州某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张某1陈述道:其于1988年至2004期间在惠某1区沙田镇国土所任所长。1991年,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当时征地分两个标准:要回扣地每亩3000元,不要回扣地每亩4400元,当时张某辉家的地位于沙田镇东明加油站对面,共1.3亩,该土地的权属是张某辉的父亲张某4的,当时张某辉只有10多岁,当时是由张某4决定的,张某4选择不要回扣地,政府按照每亩4400元的价钱征收了张某4的1.3亩土地,总价是5720元。当时是由张某4亲自到沙田国土所领取的,张某4也已签字按捺指印的。后来张某辉有去沙田政府、惠阳区区政府、信访办、检察院、纪委部门、国土局及惠州市政府等部门反映、投诉过,经惠阳区政府、纪委等相关部门核实,并无存在私人征收张某辉的土地,政府相关部门也拿出相关批文证明给张某辉看过,但张某辉不理会这些批文并在外面散布说相关部门包庇我,仍到处上访、发布微博诽谤我,发布的内容大概有“张某辉实名举报:惠某1贪官张某2、张某1非法征收100多亩水田,强行侵吞我们回拨地及果树补偿款。”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辉因在互联网上通过微博发布博文诽谤我和张某2被惠某1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后张某辉仍不悔改,原帖子仍继续保留并还发新帖诽谤我。
他说,当初征地,我是为公家(国土部门)依法依规办事,不是我的个人行为,所征土地也是公家财产,我完全站得正、行得直。随着张某辉在微博所发不实内容的持续扩散,周围的亲朋好友本来一直对我的评价是很好的,但他们看到张某辉所发内容后,对我的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对我半信半疑,好几次我在背后听到他们议论此事,发现我后又欲言又止,好像我真的做了什么见不得光的事。
“亲朋好友尚且如此,社会上不知此事底细的人更不用说了,他们肯定以为张某辉说的就是真的,对我的评价可想而知。有一次,我在大街上听到几个陌生人说及此事,把我说的十分不堪。此事已严重影响到我的工作和精神状态,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心里压力,对我的名誉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张某辉除了发博文诽谤我和张某2外,还诽谤刘某军、庄某达等惠某1区的领导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和他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我认为张某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社会的恶劣影响。”
被害人、惠州某区口岸办主任科员张某2陈述道:我在三年前就发现张某辉在新浪微博上实名举报我偷卖了他家的土地并强占了他家的果树赔偿款,在惠阳区纪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的情况进行回复,回复称我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后,张某辉还继续在互联网上发帖对我进行诽谤,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些亲友、老乡和同事都在问我这些事情,以为我侵吞了他人的财产,于是我先后到惠某1区公安分局沙田派出所和治安管理大队报案,后张某辉于2016年3月3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行政拘留,张某辉行政拘留期满出来后,还继续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帖,诽谤我和张某1、时任惠某1区区委书记的刘某军、惠某1区公安分局局长庄某达。
他说,“张某辉发帖诽谤我的事情,对我造成了很大影响,在生活上,我经常受到亲戚、朋友及邻居的质疑和议论,我的妻子和小孩也经常受到他人和同事的指点和议论,使得我的亲戚朋友都疏远我们一家,不敢与我们来往;在工作上,我经常受到领导和同事的质疑和议论,使得领导和同事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我,我因不想面对这些异样的眼光,就提前退线在家。因张某辉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我一事,使得周边的人都误以为我侵吞了他人的财产,使我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造成我经常有精神恍惚的现象。”
张某辉供述:从1992年至2013年,我父亲张某4和弟弟张伟军多次找张某1,要求其解决回拨地的问题,但张某1一直以回拨地手续没有办好为由,回拨地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从2013年开始,我因儿子生重病需要钱,我多次到沙田镇政府找张某1、张某2,要求解决回拨地的问题,但还是没有解决。之后我多次到沙田镇政府、惠阳区国土局、惠阳区检察院、惠某1区信访局反映问题,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回拨地一直没有兑现。后我开始到惠州市信访局、广东省信访局、北京市中纪委等地上访,反映诉求。我使用三星牌智能手机在新浪微博上“为什么太阳照不到”、“看贪官横行”账号上发帖,发帖的内容基本是与回拨地没有解决的事有关,目的是为了解决回拨地问题。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且是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关于是否属于公诉案件问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上诉人张某辉诽谤他人的时间较长,且诽谤的事由是征地问题,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上诉人张某辉在信息网络上诽谤的张某1、张某2、庄某达,三人皆是惠某1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诽谤行为不仅损害被诽谤人的名誉,也损害了地方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其诽谤行为可以提起公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