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的李女士因为发了几条朋友圈吐槽,不仅接到律师和民警的警告,最后还惹上了官司。
2021年6月23号到26号,她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图文,控诉当地一品牌瓷砖经销店,称自己2018年在该店买的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现象,说这个店“太坑人,已经坑了好几家。”“本来是买瓷砖,变成买气受。”
在这前不久,因为李女士没有支付完瓷砖款,被该经销店刚起诉至法院,但双方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协商未果。此后,李女士连续四天于朋友圈“吐槽”,随后收到该品牌店代理律师、民警的警告,法院亦打来电话,称对方已提起诉讼,认为李女士损毁该品牌瓷砖的名誉。法院询问李女士是否同意案前调解,李女士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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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对该品牌店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还需赔付经济损失费、证据保全公证费和律师费共计25000元。李女士就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
觉得被商家坑了,可以发朋友圈“吐槽”吗?如何才属于正当维权?对此,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性的描述,一般属于正常的发布信息,但如果发布没有事实的猜测或者结论就可能涉嫌侵权。
连发四天朋友圈“吐槽”,接连接到律师和民警警告
2018年4月,李女士为装修自己在郴州市嘉禾县的房屋,在宏程商贸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瓷砖(宏程为此品牌陶瓷在嘉禾县的总经销商),但一直欠有部分款项未支付。2021年6月,宏程商贸公司将李女士诉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诉请李女士支付瓷砖款本息。然而双方协商未果。
随后,李女士连续四天在朋友圈发文表达自己的愤怒,还配有自己购买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现象的照片:
“做生意做的就是人品,出现问题瓷砖店老板还不管,说有厂家合格证,只要求给钱,不给就算利息,他家的瓷砖出现这问题的有很多家了,这样的店家谁敢去买啊。”“态度差、人品差。”“少让别人上当。”
她也在一个有404人的邻居群里“劝诫”大家:“邻居们,以后可别去某品牌瓷砖店买瓷砖了,太坑人了,已经坑了好几家。”“好几家的瓷砖都他家买的都有这情况。”
而在李女士发朋友圈的第二天,宏程公司支付了公证服务费2000元,向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申请,保全当日李女士于其朋友圈发布的四次对该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九张照片及配文、评论内容。
第三天,李女士收到宏程公司代理律师的警告,对方要求自己停止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接着,李女士也收到了当地民警的警告。同日,宏程公司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立案前调解,以及时阻止李女士继续发布损毁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信息。
第四天,李女士接到法院电话,她表示自己不同意调解。
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所发内容无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在其朋友圈及某某馆邻居群发布的关于某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照片及文字内容,均无证据证明是该品牌瓷砖具有质量问题造成。
而李女士发布的相关信息,肯定会被其微信好友看到、了解。这些表达让人看了难免会降低对该品牌瓷砖的评价,进而降低其社会地位。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该品牌瓷砖名誉权的行为。
对此,李女士辩称,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仅是为了发泄个人心情,没有其他用意。然而在第三日李女士收到对方律师及民警警告后,仍继续发布对该品牌瓷砖名誉不利的信息。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具有贬低、毁损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主观恶意。
最后一审判决,李女士需赔偿嘉禾县宏程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法院认为数目过高),支付原告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及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所支付的8000元,共25000元。
此外,李女士需在朋友圈发布为原告嘉禾县宏程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的信息内容(每天发布4次,连续30日)、出具书面道歉信张贴于原告嘉禾县宏程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门店(张贴时长持续30日)。
李女士随后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发布没有事实的猜测或者结论就可能涉嫌侵权
焦点:现在社交平台发达,遇到这种需要维权的事情,哪些行为属于正常的发布信息,哪些属于可能侵犯商家名誉权的行为,应如何正当维权?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性的描述一般属于正常的发布信息,但如果发布没有事实的猜测或者结论就可能涉嫌侵权。
发布维权信息需要把握尺度:1、应如实发布有证据可以证实的维权信息,无证据支持的凭空想象、编造或者跨大事实都是违法的;2、尽量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维权,避免其他自己把握不准的方式造成维权者反成侵权者的尴尬境地。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