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法庭上一言一行,均有记录,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名,下笔千钧。如果试图耍小聪明,钻“法律空子”,等待的可能是法律的严惩。1月12日,记者从巩义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记者采访获悉,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些不当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不满诉讼结果否认本人签名,当事人和代理人均被处罚
2019年8月14日,刘某到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劳动争议诉讼。开庭时由于刘某未缴纳诉讼费,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随后,刘某委托张某重新进行立案,但第二次立案时,刘某有事未能到场,张某一时心急便自己做主,在委托书及起诉书上签了刘某的名字,代为立案。
立案后,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刘某与代理人张某均出庭参加了全部庭审活动。庭审后,张某认为案件中某个环节缺少证据,需撤诉,在取得刘某同意后,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一连串的诉讼活动结束后,刘某仍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为申请再审,便利用立案时委托代理手续的漏洞,故意作虚假陈述,恶意信访称“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恶意篡改庭审笔录”,要求对庭审笔录中个人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
2021年7月21日上午,法院与刘某商议现场通过双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刘某选择了一家河南省内有文检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庭审笔录进行鉴定并签名确认。随后,鉴定机构通过对比庭审笔录中签字的运笔、笔画交叉和指印,确认庭审笔录中的签名和指印是刘某本人的签名和指印。
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李建普介绍,刘某及其代理人张某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结合对刘某和张某的调查情况、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021年11月18日,针对刘某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针对张某违规代理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刘某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说法】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审理,依法处罚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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