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广东省首例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判决出炉。这份判决的被告是大名鼎鼎的“南山必胜客”——腾讯。这不禁让人想起了2021年1月判决的一个相似的案件。原告起诉微视APP获取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关系并推送好友发布的视频,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
声明:案例是经过对网络上多方面的报道进行拼凑,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但也不能保证信息绝对的准确性。
法院判决思路
法院将性别、地区和微信(QQ)好友关系分别进行了分析:
1、性别和地区是注册时用户自行填写,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这两项信息不具有私密性。
2、好友关系是否属于隐私,需要考察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好友关系属于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隐私。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
3、法院将微视APP界定为短视频社交软件,认为具有社交属性,因此获取性别、地区、好友关系具有合理性。由于微信APP和微视APP的运营主体都是腾讯,因此原告在微信APP中已向腾讯公开的信息,腾讯可以在关联产品中进行合理利用。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联系与区别
在《民法典》实施前,没有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以隐私权或一般人格权侵权起诉,且很多法官存在认识的误区,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侵权行为混用。《民法典》实施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渐渐明晰。在《个保法》实施后,作为单行法将个人信息进行了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不可否认,被记录的隐私属于个人信息。只不过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具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而已。
但是,《民法典》对于隐私权的规定,重点关注的是个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重点关注的是识别。
隐私和个人信息有以下几点主要区别:
1、从立法目的来看,个人隐私的保护目的是私生活的安宁,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2、从保护原则来看,个人信息有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多项原则进行保护,而个人隐私权保护只关注保密。
3、从权能范围来看,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既具备积极权能,比如知情同意权、更正权、复制权、删除权等,也具备消极权能,即防止他人侵害的权能。而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消极权能。
4、从内涵外延来看,个人隐私无法包括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同时个人信息也无法包含生活安宁的个人隐私(例如住宅不被侵入的生活安宁)和未记录的个人隐私。
5、从侵权判断来看,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是以个人隐私权受侵害为前提,个人信息的侵权是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为前提。
6、从归责原则来看,个人隐私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而个人信息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7、从法律责任来看,个人隐私权侵权往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个人信息侵权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好了,看过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二者的区别,相信你在诉讼的时候能够更好地提出诉讼请求,避免不必要的败诉。喜欢我的文章欢迎点赞、收藏、转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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