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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的微信名字】男子打着招聘小演员幌子骗取5名家长9万余元,因诈骗罪获刑

时间:2023-04-30 12:22: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年来,童星的话题度越来越高,成为童星不仅意味着有了名气,更能获得不菲的收入。童星概念的大火鼓舞了向往影视圈的父母和孩子,伴随着越来越多人追捧小歌星、小演员,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11月1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招募小演员为幌子的诈骗案。被告人于某长期混迹于群众演员行业,在帮人介绍拍戏过程中,他发现不少家长怀揣着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为了能让孩子在一部剧中承担角色不惜花费大量金钱,甚至可以带资进组。于某伪装成了“制作人”、影视工作圈的“能人”,借着招聘小演员、拍摄广告的幌子诈骗钱财。9个月的时间里于某先后骗取5名家长9万余元,直到2021年4月21日被民警抓获。最终于某因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

庭审现场。西城法院供图

“制片人”招募小演员,家长交钱后被拉黑

“电影《被放逐者》女一的女儿沫沫正在火热招募小演员中,电视剧《雪豹2》男主的妹妹在招募小演员中……”于某将一条条信息发送到自己建立的微信会员群中,为了赢得家长们的信任,还找人为自己伪造了“制片人”的工作证,谎称可以帮助孩子安排影视剧角色,家长们看到消息后竞相报名。

进入于某的会员群需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于某将会员价格分了几级,普通版2888元不保次数,一年期限,片酬不定;中级版6888元保底3次,片酬600-3000元不等;高级版15888元保底8次,片酬1500元以上。保底是指在电影、电视剧、网大、网剧、广告、宣传片、微电影、信息流等中安排演出。

北京家长李先生想为孩子木木争取电影《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一个角色,于是按照于某的要求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他3888元会员费,后于某为木木安排了广告拍摄,并分别支付给李先生600元、625元的片酬。

2020年10月26日,于某告诉李先生《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角色已经敲定由木木来出演,但需要木木带资19800元进组,李先生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后,于某便将其拉黑,报名的微信群也被解散了。

上海家长曹女士了解到于某是电影《被放逐者》的“制片人”,想让自己的女儿出演电影女一的女儿沫沫,于某和曹女士签订了拍摄《被放逐者》院线电影聘请演员合同,其中制片人是于某,合同明确由曹女士的女儿出演女一的女儿沫沫,共23场戏份,开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4月6日。

合同签订后,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于某转账人民币15000元,后于某又向曹女士索要3万元的介绍费,曹女士对于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于某就给她发送了伪造的身份证照片。曹女士在网上搜索于某的名字后发现有网友称于某通过提供出演机会骗取介绍费,面对曹女士的质疑,于某不予理睬,既没有为曹女士的女儿安排出演,也没有将钱退还给曹女士。

诈骗5人9万余元,获刑2年6个月

9个月的时间,于某就以类似上述的手段,打着为孩子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的幌子,先后骗取5名家长9万余元,直到2021年4月21日,民警将于某抓获。

法庭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的子女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等机会的事实,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468元。

后被告人于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微信群解散,拒绝与被害人联系,所获赃款均用于个人及其家人日常消费。另查明,当被害人有所察觉并要求于某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时,被告人于某制作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于某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家属已经替被告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前科劣迹,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

10月19日,西城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将照片发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对其以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予以并惩。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能够认罪,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当心冒充身份诈骗,两个“什么”想一想

近年来,网络通信发展迅速,依托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新型诈骗活动层出不穷,肆意泛滥。诈骗手段虽然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犯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骗取钱财。

法官介绍,尤其与本案类似的冒充身份类诈骗中,不法分子通常会以虚假的人设包装自己,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一步骗取钱财。诈骗分子的身份可谓是千变万化,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会披上不同的“外衣”,扮演各种角色。

法官提示,在涉及钱财交易的时候,先想想两个“什么”。一是“什么身份”:首先问问自己,想想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可不可信,真不真实,自己与对方是否是第一次打交道,怎么查明对方的身份信息等问题;再想自己的身份是什么,对方是否是真正与自己存在某种身份联系的人,如果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陌生人,那么大概率是有所图谋而来。即使是有联系的人,或是熟人,也应该彻底查明对方是本人还是不法分子扮演出来的。如果对方自称是某某公司、企业的,务必查明身份、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网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二是“什么原因”:想清楚对方是出于何种原因让自己支付钱款或是给予财物,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再想自己为什么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是否有百分百的必要性去支付对方索要的钱款,以及支付后,能否百分百得到对方所描述的“好处”。

法官强调,虽然不法分子的身份、手段五花八门,但只要树立起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建立心理防线,不贪图虚荣利益,明辨真伪,头脑清醒,提高警惕,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总而言之,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侥幸心理冲昏了头脑,时刻保持冷静理智地思考,认清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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