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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微信名字】吴鹏律师 | 离婚了,想让孩子改名换姓,不容易,但有办法

时间:2023-04-26 12:13: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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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客户给我介绍了她的朋友邓女士,说需要处理抚养费纠纷,但沟通后我发现,邓女士的核心诉求其实是想给小孩改名字。邓女士跟前夫离婚后,男方除了每月支付抚养费外,已经把邓女士的电话、微信拉黑,邓女士无法取得对方的同意,因此来咨询律师有没有解决方案。

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告诉邓女士,小孩改名需要经过男方同意,如果联系不上对方,的确没办法办理,毕竟这个决定权在对方手上,律师也没有很好的办法。但四个月后,邓女士再次找到我,还是希望能委托律师处理此事,本着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初心,我接受了邓女士的委托,形成了非诉专项,跟同事黄律师一起承办本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及诉求

基本情况:

1.女方与男方于201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目前3岁。

2.双方于2019年1月1日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3.男方在2019年3月-7月期间有部分抚养费未全额支付。

4.男方目前在杭州工作,具体工作及家庭住址不详,女方携小孩在嘉兴工作生活。男方将女方所有联系方式均已拉黑。

5.女方即将组成新的家庭,为了小孩的成长,希望把小孩改名随自己姓。

客观事实了解清楚后,我们律师团队进行了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并咨询了相关部门,就相关重点问题跟邓女士进行了沟通:

一、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变更小孩姓名?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户口登记条例》也明确,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申请变更;因此本案具有可操作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小孩更名一定需要另一方父母同意吗?是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

关于此问题,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支持说

不支持说

擅自改名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无效。

一方擅自更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应该恢复。

*(2018)湘0821民初52号:

从上述四份文件(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法律效力层级上看,该四份文件均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文件规定的内容看,该四份文件均不是强制性规范。故褚某的行为不属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另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褚某的行为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2018)冀0983民初1527号:

依照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被告郑世慧在未经原告董贤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被告婚生女董雨桐的姓名改为金籽鑫,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被告郑世慧的行为属侵权。

同时,我们发现对于何种条件下,公民可以更改户籍姓名,公安部没有统一明文的规定,也没有整齐划一的操作规则,各地派出所均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户籍业务。例如在(2017)宁0106行初128号案件中,银川公安局的派出所根据单方申请变更了姓名。有大量案例系一方父母擅自变更小孩姓名后,另一方要求恢复,可见,在实务操作中,的确存在单方更名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在2002年公安部发文之后,实务中确实存在离婚后一方单方变更小孩姓名的情形,但同时也有判例支持了另一方要求恢复姓名的诉情(也有法院认为应当恢复姓名,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持现名对小孩生活更好的案例)。此外,我们咨询了邓女士小孩目前所在地的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必须由双方同意并且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因此,擅自单方改名不仅存在恢复的风险,在本案中不能实际操作,最终我们不建议邓女士将小孩户籍迁往其他地址,在未经过男方的同意下擅自办理更名手续。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通过讨论分析,我们确定了办案方向,出具了《法律服务方案》:

1.根据相关的流程和手续,建议先与男方取得联系,了解男方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则协调双方共同到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名手续。

2.如男方同意变更姓名,但不同意到场变更,建议先取得男方的同意文件,并优先办理公证手续。

3.携带男方同意更名的文件,先到派出所办理手续,如派出所拒绝办理,则对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办理。

注:虽然咨询派出所时得到的反馈意见是必须由父母本人到场,一方出具委托书或书面同意材料、公证文件均不可以办理。但我们认为:只要男方同意,不管到场与否,行政机关都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有判例支持(*(2019)冀 0224行初 3号 )。

尽管方案已经确认,但刚执行就卡在了第一步。我们希望能够跟男方当面沟通此事,但男方在得知我们是邓女士的律师后就拉黑了我们的联系方式,并且仅在短信中回复了三个字“不同意”,我们尝试邮寄联络函至其住所,也杳无音讯。案件似乎到这里就可以结案了,毕竟得到男方同意是本案的前期和关键,否则没办法推进。

于是我们打算跟邓女士反馈结果,没有取得男方同意,我们将对本案进行结案。但邓女士确表达了决心,如果男方同意改名,她甚至可以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自己将小孩抚养长大。于是我们重新梳理了事实和材料,想起邓女士之前提到男方曾经有部分抚养费没有全额支持,我们或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争取一次当面沟通的机会。当然对方可能会选择不出庭,但对我们来说值得尝试。于是,我们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并且递交了法院,同时我们设计了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支付抚养费差额外,还要求男方定期到小孩现居地进行探望(关于本诉情的法律分析,本文将在最后进行说明),以增加男方出面沟通的可能性。

法院很快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法官也很友好地帮我们转达了我们想要给小孩改名的请求。我们提出,只要男方同意改名,我们愿意将抚养费标准从4000元/月减少至2000元/月,没想到法官跟我们反馈说对方基本同意了,具体等调解当天再沟通。得到这个消息,我们都很激动,前期的多次碰壁好像有了慰藉,但同时也担心男方会反悔。于是在调解之前,我们考虑了几种方案,因为涉及三地(上海、杭州、嘉兴),还预演了改名的整体过程。调解当天,我们凌晨四点从上海开车出发,上午九点半准时调解,调解时对方提出抚养费标准再减少1000元/月,我们要求男方必须亲自跟我们一起去办理更名手续,十一点半调解结束,我们下午一点半前往嘉兴,三点半办好手续将男方送回杭州,晚上九点半回到上海,本案顺利解决。

案件复盘

复盘时,我们觉得本案能够顺利解决,运气占了大部分,男方没有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就一直躲避。虽然前期沟通不顺畅,但通过法院,大家在调解当天的交流并没有产生冲突,男方也理智地表达了他的观点,最终给了案件解决的出口。除了运气,办案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分享:

1.沟通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围堵”、“蹲守”等侵犯边界的方式不利于沟通也不体面。

2.非诉项目也有做到“有法可依”,不要给客户提出有风险的方案,即便客户认为风险可控。

3.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多角度的,有时候用诉讼思维推演,可以查出并解决办案流程的症结。

4.办理非诉项目一定要考虑全面,一步一个脚印。例如,我们在调解前准备了两套谈判方案;还考虑到了对方同意改名但是不同意一同办理手续的情形,提前准备了授权书、更名协议书(防止法院不处理更名事宜),提前跟派出所确认了工作时间,预约了更名手续;为方便前往派出所,我们选择开车而非高铁出行等。

5.注意细节、抓大放小。调解时,我们主动承担了诉讼费,并且同意了日后不再提高抚养费、双方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的要求,让对方的人性得到释放。同时我们也要求对方在调解笔录中写明将配合办理更名手续,确保后续工作更加顺畅,也避免办理过程中出现意外而前功尽弃。

用诉讼方式解决非诉难题,用非诉思维办理诉讼案件,能够给非诉项目更多的可能性,让诉讼案件更加严谨、规范,最终达到周全地办理每个案件,尽力解决当事人诉求。

附:离婚后小孩办理更名手续流程

1.由小孩亲生父母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小孩6岁以下无需到场,6岁以上需到场拍照。

2.相关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离婚材料原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调解书、判决书;

(3)小孩户口本原件;

(4)现场签署姓名变更申请表,填写更名理由,一般派出所民警会告知建议理由。以本案为例,:A与B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双方生育有一子,名XX,后A与B于XX年XX月XX日协议(诉讼)离婚,XX(小孩)由女方抚养,现因XX中X为生僻字,为了XX更好的成长生活,现申请改名为XXX,请贵所同意。

(5)以上材料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复印件由申请更名一方签字。

3.材料递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手续,由一方领取新的户口本,领取时无需另一方到场。

以上手续及材料请以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要求为准,仅供参考。

其他相关问题答疑:

一、我同意小孩改名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不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但抚养费标准是由双方根据各种情形确定的,在变更姓名的同时,可以跟对方协商减少抚养费支付。

二、离婚后,小孩是否可以要求父母进行探望?

在传统观念中,探望权一直是离婚后未抚养一方的权利,实务中也基本上都是一方拒绝对方来看望小孩而产生的纠纷。但笔者认为,探望权应当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如同老人可以要求子女尽到赡养、探望的义务,小孩也可以要求父母对自己进行探望。

《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也明确说明,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子女不仅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团聚,更有利于促进父母与子女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也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健康成长的过程。

相关判例

支持说

不支持说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对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应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鼓少民初字第 31 号。

原告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

*(2016)京 0102 民初 13909 号。

因此,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履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而被告离婚后一直未探望原告,给原告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8号。

本案原告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实属情理之中,父亲关爱和教导对于原告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6)京0115民初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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