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组内
以受理的方式受理
组织军友露营,
游泳时队员们淹死了。
君主有责任吗?
广州日报新华社记者8月8日获悉,广东省永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此案获得二审终审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君主黄某支付3万韩元赔偿金的判决。
冬泳队组织野营
不料他们中的一个意外淹死了
冯某和黄某是“XX冬泳”微信集团的成员,黄某是该微信集团的君主。
黄某于2020年6月在微信郡提议将端午节休假组织前往野营,地点为宁德市北江某江段。
黄某表示:“本军将于本月26日(星期五端午节第二天)到英德某镇举行聚餐颁奖。”行程约1 ~ 2公里,需要佩戴“追随者”(救生浮球),游泳期间有两个长板进行水上安全保卫工作。下午2点出发,包车往返,全程活动费AA制,支持分享自己的酒和奖品.”。
6月23日,君主黄先生将游泳活动时间改为6月27日。出发前两天,黄某还陆续向集团成员发布了活动当天预订晚宴及往返车辆的信息,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警告参加的申请者一定要带上“放屁虫”或救生圈。
溺水者亲属起诉
要求组织者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冯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黄某。
亲属们主张,被告黄某作为微信集团的发起人,也是此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活动过程和参加者的人身安全,并要求黄某对冯某溺水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共赔偿53.3万韩元。
黄某回答说,作为所谓的组织者角色,他只负责包和路上的食物,这次活动不仅事先预防,还对受害者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而且,受害者明知活动危险,但自愿参加,因此不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
淹死者自己负主要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华社记者赵京通讯员包清正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