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提前找到特级月嫂签订了合同,但产后没有联系。搜索结果在网络上发现了该公司倒闭的消息,华某认为对方公司在经营异常的情况下,为了诱导合同、维护合法权益而提起了诉讼。
最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化女士主张被告在经营异常情况下诱导原告签订合同,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2021年7月13日,华女士与被告公司签署了《家庭服务平台合同》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该公司为华女士提供特级月嫂服务,服务期限为26天,华女士方面预产期为2022年1月3日,合同金额为14500韩元,折扣为500韩元,首选月嫂手动母亲可以无条件更换或退款。
2021年12月28日,华女士告诉自己的帽子顾问唐某,她已经生了孩子,月嫂问她出院后能否就位,但唐女士始终没有回复。
华女士表示,在怀疑下,在大众评论应用程序中发现了多个被告公司倒闭的评价。华女士据此认为,被告公司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希望被告公司返还服务费,但不能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该公司。
据悉,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公司出现了合同延期履行、拖欠月嫂工资、无法联系等情况。
华女士认为,即使被告公司已经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况下,也诱导原告签订合同,其行为涉嫌欺诈,第三人沈先生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与公司资产相勾结的情况。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通知法院。
被告公司书面声称,双方确实于2021年7月13日签署了《家庭服务平台合同》,华某当天已经支付了14000韩元的预付款,双方尚未实际履行服务合同。由于被告公司经营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同意解除合同,并决定返还华女士14000韩元。但是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该是2021年12月29日。
法院认为,审判后,原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签署了《家庭服务平台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协议及签订该合同的目的,被告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向原告方提供月嫂服务,被告当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无法实现原告方的目的,因此原告方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声称被告在经营异常的情况下诱导原告签订合同,但对此没有证据,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日期在2021年7月13日缺乏依据,法院认为解除日期是2021年12月29日。
记者|季节张英
资料来源:上海法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