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时候,
居住的房地产同意由女方拥有。
几年后,男妈妈
自己是真正的产权人。
两人无权处理那处房地产。
女人向法院起诉了。
要求前夫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法院会支持吗?
看看今天的例子。
基本事件
王先生与李先生原为夫妻关系,于2019年8月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同意由女方在广州市南沙区某公寓414号(以下简称“414室”)拥有。同一天,双方进行了离婚登记。王先生从2017年7月开始一直住在414房间。
之后,李老师的母亲陈阿姨将王女士告上法院,判决王女士归还414房间,并支付从2019年9月1日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的房屋所有使用费。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414室2015年陈阿姨以486,008元购入,2016年办理预告登记手续,2017年陈阿姨收楼后将房子交给王女士。法院判决王女士归还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
王女士履行上述判决后,将李老师告上法院,要求李老师向414室支付同等价值的赔偿金60万韩元。王女士一直住在414房间,装修时出资10万多韩元,所以一直主张414房间是以李老师的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根据法院判决,414室返还陈阿姨,支付占用使用费1万多韩元,因此《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无法再实现。李老师构成违约,要向王女士支付等额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老师向王女士支付了违约损失60万韩元。
李老师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种情况下,414房间属于陈阿姨的合法财产,王先生和李老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这间房间归王女士所有,无权处罚。陈阿姨对两人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后,李老师仍然通过微信对王女士说:“房子以后会转交给你的。”这似乎表明,《离婚协议书》中的414室表达了王女士的所有承诺和两人的真实意思。目前陈阿姨没有对无权处分的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李老师未能取得处分权,无法转移该房子的所有权,因此,李老师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给王女士与414房间同等价值的赔偿。
法官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警告说,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试图通过虚假承诺欺骗对方的合同,如果以无权再次处分为由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夫妻双方要对分割财产的所有权情况进行核实,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使其无法获得相应的物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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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湖南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