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求前女友归还
“恋爱支出”
最近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一起审理这种案件
据广西法治日报报道,吕阳和美院是恋人。分手后,吕良将前女友告上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15万多韩元。
吕亮控诉说,两人恋爱期间,为了签订结婚合同,赠送了15万多韩元的美院。后来美院提出分手,他多次挽留。他为美院花的钱使他的生活落后,收入无法偿还贷款,靠贷款生活,所以他要求美院归还这15万多韩元。
美院主张,恋爱期间双方相互进行了微信转账往来。吕阳汇给她的钱大部分属于公休日时的赠与,还有一部分是双方争吵,吕亮扇了她的耳光,祈求和解,通过微信转账让她开心。另外,还有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的房租、生活用品购买、礼物等共同支出。双方属于恋爱阶段,还没有到结婚论出嫁的阶段,吕阳赠予她的财产是不符合彩礼的特点。
平南县法院确认:
余阳和美院从2019年11月开始发生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3月分手。在此期间,吕亮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向美院汇款。其中一些写着“我爱你”、“老婆幸福”、“老婆复活节幸福家庭幸福”、“我爱你”、“护肤”、“酒吧”、“房租”、“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精神损失费”美院也通过微信转账多次转账给吕良。其中一些人发表了“丈夫2021年幸福”、“宝,生日快乐”、“我也爱丈夫”等评论。美院通过微信支付将26240韩元转账给吕梁,其中1件20000韩元以上(没有转账说明)。
在审判中,吕良自认是保险公司的职员。年薪30万韩元,2021年在南宁市买了房子,没有向美院求婚,也没有见过美院父母。
平南县法院认为,审判后:
男女恋爱期间,节日问候、购买生活必需品等都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不能证明以结婚为目的特别赠送等附加义务赠与,则应认定为普通赠与。如果收货人不符合依法收到赠与财产后可以取消赠与的情况,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吕梁赠与美院的金额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两年来多次没有大量完成的,相当一部分是表示节日祝愿的赠与,吕梁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其赠与是义务的赠与。
综合双方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赠与金额等,吕梁主张返还美院赠送的财产,由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吕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撤销赠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吕梁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说: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一般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期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小金额,如果不能证明是为了结婚而特别赠与的,则认定为普通赠与。
一般赠与通常有以下表现。
购买衣服、买包、招待吃饭等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部分赠与;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支付的财物520韩元、521韩元、1314韩元等特殊金额和其他小额赠款。
一般赠与物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方一旦送达,就无权要求返还。
(文中的人物都是化名)
中国青年报(整理:张小松)在广西法治日报、平南法院深圳综合。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