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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微信名字】重组家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08 04:05: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育柏团队成员律师。

面对持续高空行进的离婚率,重组家庭可能成为很多离婚家庭或晚或早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大多数离婚家庭离婚时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如果以后重组家庭,孩子和继父/继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法律上,血缘关系分为自然血肉和拟血肉。自然血肉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戚。议题血亲是指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其地位与自然血肉相同的亲属。(约翰f肯尼迪、血缘、血缘、血缘、血缘、血缘)继父母子女关系显然属于后者。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承担对继子女生活的照顾或继子女部分抚养费用,一般被认定为抚养关系的形成。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民法典》适用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接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当然,继父母与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将相应解除,继子女无权要求继父母支付抚养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需要赡养时,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同样,这一般只适用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存续期间,或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情况。

但是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义血管系统只是父母和子女,所以不如其他亲属。法律中关于近亲之间缔结婚姻的约束适用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但适用于旁系亲属,法律中没有血统上禁止结婚的情况,但禁止结婚一般不仅要考虑血统,还要考虑伦理。从伦理上讲,继父母和子女与近亲缔结婚约也是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

另外,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义血管系统低于其他亲戚,因此也不适用于《民法典》第1074条。" ".可以负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法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的义务。”以及第1128条:“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中选择另一种天花板类型。

实际上很少因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发生纠纷,但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儿子大多数能够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由社会善良的风俗决定。另一方面,很多人不模仿血亲的法律意识,在发生继承关系时,椅子女一般不会争夺继父母的遗产。这是由朴素的思想观念决定的。

那么,你现在知道义血管系统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自然血肉关系的差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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