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河”、“容易生锈的干洗”、“黄子成”.与这位人气明星相似的名字最近经常出现在热搜上。在一个短视频平台上,模仿韩国偶像男团EXO组合“出道”的山寨明星组合ESO迅速走红。其成员包括鲁夏、黄子成、权库龙、王俊卡、王国宝、林俊绝对等,从组合名、成员名、造型妆容等方面模仿鲁汉
ESO组合在吸引公众眼球的同时引起了很多争议。也有网友认为搞笑有趣,摸陶器,哗众取宠,只用“模仿”“相像”就能在短时间内流入,这是不公平的。有人认为,这侵犯了模仿明星的个人权益。
实际上外形、声音等条件差不多,模仿明星的行为并不少见,专业模仿类综艺也不少见。那么,对明星艺人的模仿是否有限度呢?可以构成侵权吗?在烈火背后发生的模仿困难现象应该如何纠正?由于这些问题,记者们开始了调查采访。
模仿艺人迅速走红
积累人气引流变现
“我决定无限期退出ESO(EMO),希望大家在我不在的时候也能越来越好。”最近,一位被称为Luha的短视频平台博主在恢复原名“Ling Dallack”后,再次发布了视频和ESO“哈尔石”。
今年7月,从外形到昵称,模仿明星鹿晗的鲁夏、模仿陶喆的黄子成、模仿王一博的王怡宝等以ESO集团名义强烈复出,推出专辑和单曲,进行了多次线下活动。以这种山寨模仿知名艺人的方式,鹿河等短视频平台账号在短时间内吸粉流入无数。不仅如此,ESO组合还开始以综艺、直播互动、广告接收等形式展现流量。短短一个多月内,鲁夏的短视频平台账号粉丝数从当初的数万人增加到了现在的60多万人。
在此期间,Luha及ESO集团其他成员多次上热搜,引发争议。8月15日,ESO集团成员集体改名后,鹿河再次改名为本名,并表示:“蹭明星名的是鹿河。”因为不想一辈子过这种兼职生活,正好赶上短视频风潮,吸引了大家的眼球。ESO还在8月21日发布了视频:“该事件发生后,emo(网络用语,描述因某种原因引起抑郁症的用语)将集团名称改为EMO。”
但是,即使改名,之前发布的山寨明星视频也没有被删除,仍然登上了顶峰,有很多赞和评论。成员黄子成改名为张子成后不久回到了黄子成。很多ESO成员改名后,也会在括号中写上原来的“山寨艺名”。例如,模仿林俊杰的林俊改名为“增节”(准绝对),模仿王一博的王朴改名为“赵大宝”(李宝)。
鲁夏说:“山寨对我们来说也是个好称呼。”“我不觉得模仿丢人。”目前,合体出道、招待、引起争议后,纷纷改名,从组合改名EMO重新出道,到退团“单飞”,鹿河等ESO组合以多种形式反复吸引观众的目光。在鹿河宣布退出ESO的视频中,热门评论说:“一个月结束了一个明星的演艺生涯。”
“第一次看到鹿河的时候,只是觉得自己是单纯的视频模仿者,后来模仿行为愈演愈烈,他们不劳而获的心都写在脸上了。而且随着他们知名度的提高,鹿河、ESO等词已经开始与鹿晗联系起来,他们出演、直播《秀艺艺》的各种行为也开始与鹿晗等明星联系起来。明星卢汉一位粉丝告诉记者,卢夏等人一直拿恋爱事件、退团事件等开玩笑。这些事件本身就是对卢汉本人的反复不信任,粉丝们的多次举报没有用。
在这些粉丝眼里,成员改名、组合更名、最新的鹿河退团对其他组合成员感到愤怒,也是这些山寨者吸引粉丝的手段。
看到流量红利的不仅是ESO,短期内模仿明星的“偶像组合”也接连不断。比如范蒸汽、潘玮柏、阿岳的EMO男团、华晨才、采纳坤、王源等组成的TS天团。
北京德和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玛丽红告诉记者,“ESO出道”有客观土壤。这个山寨组合满足了一些人的猎奇、丑陋、消除明星神秘感、找乐子的心理。另外,在媒体时代,利用短视频可以快速传播达到积累人气的效果,可以快速再现流量,山寨明星可以利用模仿明星本身的话题进行所谓的“二次创作”或恶搞,从而在没有原创的情况下保持话题度。的确,“钱来的快、简单”是一项“好事业”。因此,EMO、TS等山寨明星集团纷纷乘风试图用这种“与众不同”的方式吸收黄金。
中国传媒大学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说,ESO集团的名字和EXO集团这个已经很有知名度的名字太相似了。集团内成员的名字也直接利用对方集团内现有成员的名字,在短时间内引起高度关注,是典型的通过搭便车获得影响力和商业利益的行为。
娱乐行为把握分寸
过度模仿非法行为嫌疑
除了ESO、TS Boys等山寨偶像组合外,很多明星艺人的模仿者也寄生在网络浪潮中。例如,在一个短视频平台上,外号为“JV魔枪”的账号以马云的外貌拍摄了多部“霸总的日常”主题视频,目前有1400多万粉丝,视频点赞最近达到了300万人。
爱称“翁杰伦”是歌手周杰伦模仿。在一个短视频平台上,粉丝以178.5万人的身份发布的视频中,不仅以周杰伦模仿者的身份出演,还与其他明星模仿者进行视频匹配,并出演了电影。一些粉丝在评论中开玩笑说:“比真正的杰伦还忙。”
还有《小范冰冰》、《小赵丽颖》、《小林心如》。因为外形和明星差不多,所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吸粉,直播领奖,在争议下改名后迅速失热。
模仿明星是以娱乐方式由来已久的。从公开信息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综艺
节目邀请各种民间高手模仿演唱明星歌曲。近年来还有卫视推出专门的明星模仿秀节目。受访专家指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明星,但模仿明星这一行为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马丽红说,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素人本身和明星本人长得并不像,但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假冒明星,意图使他人产生混淆或者联想,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如果素人本身和明星本人长得非常相似,在模仿表演中不主动冒充明星但也不表明自己的模仿者身份,这种行为如果造成公众混淆,仍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即使仅模仿明星的声音,也可能涉嫌侵权。
“如果素人在开直播、上节目、接商演等活动中,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演出明星作品,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著作权。”马丽红说,有些素人在模仿明星时,为了博眼球、获取关注大打“擦边球”或做一些猎奇表演贬损明星形象,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名誉权。
她提出,此外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山寨明星的行为可能构成“商业标志混淆”,从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明星本人,也就是原表演者认为素人模仿自己开直播、上节目等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据马丽红介绍,此前一些电视模仿秀节目推出了一大批明星模仿者。这些山寨明星往往会通过商演和接广告获取利益,而其获取利益的资本就是明星本人的影响力。如果只是单纯地长得像和模仿性表演,并不会构成欺诈侵权,但商家和山寨明星在演出时如果刻意隐瞒或用模棱两可的字眼误导消费者,则可能构成侵权,如直接用明星姓名、照片进行营利性宣传。
“模仿明星还是要有一定边界的,比如要披露自己模仿者的真实身份,不得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著作权和名誉权,不得利用明星的隐私或其他专属明星自身的元素做噱头营利,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行为。”马丽红说。
防范模仿乱象泛滥
平台方需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模仿明星“越界”引发纠纷的事例并不鲜见。2015年,因“草根歌手”丁勇使用其姓名及照片在微博进行营利性宣传,歌手汪峰就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丁勇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4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最终法院以丁勇构成对汪峰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判赔付原告10万元。
模仿明星甚至一度成为一些人的“生意经”。据报道,几位演艺行业从业者曾于2006年创办“中国山寨明星艺术团”,专门承接商业演出、演唱会、品牌代言和电视栏目等活动。该团队最好时候旗下拥有600余名山寨明星演员。其团长曾在采访中表示,一线明星仅是出席商业演出活动便需花费几百万元,但是山寨明星的演出费最高不过5万元,如果山寨三、四线明星,仅需几千元。“山寨明星也是一种商品,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商品,是根据市场的需要而精心打造出来为某种利益服务而推向市场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商品。”
李丹林认为,模仿毕竟不是原创,如果这些模仿者不能够超越明星,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那长此以往粉丝受众等自然会失去兴趣。没有了市场,这些模仿者想搭明星的便车牟利,便没有了这样的市场机会。
“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矫正和淘汰机制,但是必须认识到,这个行为确实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等侵权损害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必须加强舆论引导,让公众清楚这种行为的性质,形成舆论上的批评而非追捧,相关平台必须对此加强管理。”李丹林说。
在马丽红看来,正如对山寨产品应进行整治一样,山寨明星虽然有其生存的土壤,但却不具备鼓励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一些山寨明星具有不劳而获的寄生特征,离开了明星本人的影响力和明星效应,根本不具备真正的表演能力。另一方面,这种恶搞式模仿对明星本人也是极不尊重的,甚至很容易侵犯明星的合法权益。这种模仿乱象如果泛滥,还会扰乱文化与经济生态,助长“无需努力,即可名利双收”的歪风邪气。
她认为,对这种风气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整治,被侵害了合法权益的明星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面形象。同时,网络平台也应进行谨慎甄别,避免因为上传了侵权内容或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