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湖南高等法院
孩子和谁的姓重不重要?
持不同观点的人预计可以战斗3天3天。
湖南一男子离婚后
前妻把孩子的姓改成了母亲的姓。
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看看今天的例子。
事件介绍
羊毛(男)和奶妈(女)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7月4日生下了小明。
2014年9月28日,杨某和刘某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儿子小明接受了女刘的抚养,杨某承诺每月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元/月,孩子满10岁后1000元/月,不影响孩子学习。
两人离婚后,男杨又抱着小明主动抚养,女刘为了减少父母离婚对小明的影响,为了让孩子从父亲那里得到更多的爱,同意和杨某轮流抚养小明。从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到2017年1月1日,小明和爸爸杨一起生活,由爸爸抚养。剩下的时间小明和妈妈刘住在一起,由妈妈抚养。
据统计,从2014年9月28日到2022年5月31日,父亲杨某实际养育了20个月,母亲刘某实际养育孩子72个月,杨某共支付了32000韩元抚养费。刘某收入不高,无力承担小明的全部抚养费,于是将梁某告上了法院。
在政审中,杨某主张,刘某在实际抚养孩子期间,将孩子的户籍转移到父亲(孩子外公)一户,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刘”,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韶山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裁定:“离婚后子女应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数量和期限的长度由双方商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将由人民法院裁决。“原告的母亲刘某抚养孩子72个月,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有协议,被告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108,000元,已经支付了32,000元,支付了76,000元。被告实际抚养孩子已经20个月了,本来协议没有达成一致,但不支付是不公平的。法院酌情决定每月支付1000韩元。两人相互抵消,菲戈杨先生需要支付原告的抚养费56,000韩元(72个月1,500韩元/月-20个月1,000韩元/月-32,000韩元)。
关于孩子性别变更的问题。原告的母亲刘某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孩子的父亲,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杨某,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刘”。那个行为不妥当,但孩子的性可以和父亲在一起,也可以和莫在一起。被告声称孩子没有恢复原来姓氏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所欠的抚养费56 000韩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父母或母亲亲自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名字只是社会代码,不管是爸爸的姓还是妈妈的姓,反正是自己的孩子,没有责任承担抚养义务。 离婚后,一方改变孩子的名字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的改变而拒绝子女抚养费。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母亲刘某和被告杨某离婚了,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未因父母离婚而解除。被告人杨某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被告人梁某改姓为孩子后,自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显然不成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的抚养费。
第一百零八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数量和期限的长度由双方商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将由人民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2条《民法典》第1067条称之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或母亲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引起纠纷的,应命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资料来源:韶山市法院,湘潭中原
作者:周灿编辑:李源